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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公示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4-28 浏览:

    任何权利都需要有证明方式来证明权利的存在。在我国古代时期,墓主权利证明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家机关(古代的官府、衙门)发放的文件来证明;第二种是私人之间通过订立的契约来证明;第三种是通过对墓地的占有和平时的扫墓护墓这种事实行为来证明。现代社会,墓地往往离城市较远,并且已经形成专门的区域,加之现在的生活节奏逐渐变快,每年除了法定的“清明节”来扫墓祭奠以外,民众祭奠扫墓的次数极其有限,以至于古代那种依靠占有和平常扫墓护墓这种事实行为来证明权利的方式已经不再能完全贴合生活实际了。现在,对于我国墓地取得及公示方式方面,法律还没有对此方面有详细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墓穴使用书证明和墓碑上所刻文字内容证明。下面笔者将分析一下这两种证明方式所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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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墓地经营者都会在与购墓者签订墓地使用合同之后发放《墓穴证》或《墓地使用证》,证书上面以记载着关于该墓穴的详细信息和双方主体的信息,但是此证并没有提及到墓穴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墓地经营者虽然将其称为“认购凭证”,但此证跟我们生活中见到的房产证等土地使用证的性质并不相同。房产证之类的证书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机关单位所印发的,而《墓穴证》则是由墓地经营者所印发的,只能表明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的民事合同关系,并没有对抗他人的效力,浙江省对此就进行了明文规定。我们所谓物权的公示并不是指将物权状态不分情况的向全社会公开,而是通过在相关机关登记后能够被其他当事人查询到的客观表现方式。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一旦由于第三人介入而发生墓地纠纷,《墓穴证》只是民事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证明,并没有公示的效力。

    上面已经说到,目前生活中有两种证明墓地权利的方式,除了《墓穴证》这一方式,还有墓碑上文字内容表达的方式。从传统的角度上来讲,墓地一般有墓穴墓碑组成,二者缺一不可,墓碑上刻有关于逝者的信息,包括立碑者一些简单的信息,这种形式确实也能够起到一定的公示作用,但是其也有一定的缺陷。例如墓穴刚被使用,墓碑的信息被刻出来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里,墓碑上是空白的,以碑文内容作为公示形式的方式则在这段时间内无法发挥公示作用。此外包括存放骨灰的格位,由于其地方空间较小,关于逝者信息也就不够完善。另外墓碑上的文字信息也会随着时间的增长而逐渐模糊不清,公信力也就会逐渐变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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