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墓地
2026-04-16 我国墓地类型划分中,经营性墓地首次出现是在民政部于1992年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当中,其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经营性墓地是给城镇居民提供逝后遗体、骨灰、遗物、遗骸等安葬为主要目的的具有社会有偿服务性质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由此观之,经营性墓地具备如下特征:第一,使用主体之特殊性。墓地使用主体之不同,决定了墓地不同类型的划分。我国经营性墓地目前主要存在于城镇边缘地区,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商品,国家相关部门对其有较为全面、严格的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的首要表现是对经营性墓地使用主体的特殊规定,即主要以城镇居民为服务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