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农村墓地登记制度的合理性
2026-03-31 我国《物权法》己明确规定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中,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四种类型;其他特别法上规定的包括了《土地管理法》中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法》中的采矿权、《渔业法》中的养殖权等一系列用益物权,墓地使用权虽己被绝大多数学者认定为具有物权属性的以及用益的权能,但至今未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农村,作为墓地使用权客体的不动产为农村土地,此时类似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却依然不足以成为认定该权利适用于不动登记制度的充分条件。原因在于,根据《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给我国不动产进行统一立法前,需要判断该权利是否具有登记能力,即须先明确我国现行法规定中是否确定了该不动产上的权利为物权。‘故不存在给农村墓地设置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