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作为民生福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殡葬改革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是国家治理的重点领域。深化殡葬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战略部署,立足于民生需求,着力构建惠民、绿色、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切实优化殡葬服务供给质量,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江西省Q县,坐落于江西省东北部,武夷山脉北麓,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地方,山川秀美,自然风光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素有“千年古县”之美誉。Q县充分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殡葬工作,深入贯彻“惠民、绿色、文明”的改革理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下,绿色殡葬建设展现出了蓬勃的发展势头。Q县殡葬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成功实现了遗体火化率和入葬公墓率达到loo%的目标。
YS县,位于山东省中南部,沂蒙山区腹地,是一座历史悠久、自然风光秀丽、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山川秀美,水资源丰富,是著名的“中国矿泉水之乡”和“中国优质果品基地重点县”。近年来,YS县以“殡葬全免费”政策为核心,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大力倡导“厚养礼葬”的新风尚。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始终强调群众的主体地位,致力于让利于民。YS县的这一系列举措,为殡葬改革探索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2021年民政部办公厅发布通知,推广YS县“惠民礼葬”的改革经验,号召全国各地借鉴学习。
M市,古称“眉州”,位于四川盆地成都平原的西南部,山民江中游,是四川的一个地级市。M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进士之乡”,早在1000多年前就是州、郡治所,自然风光秀丽,是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M市作为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在殡葬改革方面的努力得到了上级部门和社会的广泛认可,推动了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多次获得全国和省级的殡葬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1、殡葬服务未能与时俱进。殡葬服务体系长期以来较为传统,主要集中在基本的遗体处理、丧葬仪式等物理层面的服务,而情感关怀、心理支持等服务理念尚未被广泛接受和重视。在这一背景下,殡葬服务行业普遍缺乏对人性化服务的深入理解,导致情感服务未能融入殡葬流程。Y县亦是如此,群众在治丧过程中缺乏情感慰藉,缺少人文关怀,在殡仪馆中治丧并不能体会到省心省力,部分群众选择殡葬串串、一条龙进行代办。
1、政府对殡葬领域关注度不高。在收回的483份问卷调查中显示,只有28.57%的调查对象认为Y县殡葬改革执行力度非常到位或比较到位。殡葬领域属于冷门领域,政府对其的关注度较低,近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看不到有关“殡葬”二字的相关叙述,同时Y县针对殡葬改革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也较少,且大多仅停留在宏观政策框架层面,缺乏实际操作层面的细则和指导,导致许多殡葬改革措施在基层难以落地,无法形成实际效果。另外,Y县殡仪馆核准编制19名,现有编制职工12名,缺编较为严重,但人员的补充进度却较为缓慢,近5年新进在编人员仅有1人。殡葬行业涉及多个复杂环节,如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安置、公墓管理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高素质、专业化的服务队伍来保障。然而,由于人员的配置不足,导致现有工作人员在面对日常工作的同时,还需应对治丧群众对殡葬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立法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行使,相比之下,联邦法律的效力更高一些。另外美国国会、行政机构都可以制定法律法规。美国是个普通法国家,法院具有遵循先前判例的传统,判例因此具有立法的性质,因此殡葬方面的立法,美国未进行单项立法,但在行政立法上有较多的体现,关于殡葬内容法规的制定者主要是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美国的殡葬法规一般由若干个法律(法规)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众多规章共同组成,内容十分丰富。
我国农村殡葬仍采取以前延续下来的传统,由逝者亲属及朋友协助来完成。农村服务业尚未完全商业化,农村的殡葬服务范围也很窄,主要包括逝者遗体火化、安葬,以及提供安葬过程中的服务。具体而言,包括逝者遗体火化、殡葬仪式服务、遗体搬运、骨灰存放服务、殡葬用品服务以及其他殡葬服务。
(1>对殡葬规制定位狭窄,管理方式出现两极分化。中国农民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深厚,对于入土为安、落叶归根的殡葬观念比较笃信,这恰好与我国在火葬区实行的殡葬改革相矛盾。这必将导致被改革者难以与政府的殡葬改革理念达成共识,就算到今天也还是有很多地区存在消极抵抗情绪。正是这种负面情绪的存在,造成了基层政府在农村殡葬改革的推行过程困难重重。
我国目前规范殡葬行为的法律文件仅有一部,即1997年颁布并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虽然各省依据该条例和相关政策相应制定了符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和规,地级、县和乡镇也相应的对殡葬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补充,基本上建立起一套中央到地方配套的殡葬执法体系,使殡葬执法现实了有法可依,为执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殡葬管理条例》己不适应社会的需求,特别是《殡葬管理条例》对于公墓、殡仪馆、火葬场等殡仪场所如何建设和管理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对于农村殡葬也没有具体的条款来规范,对火葬区和非火葬区亦没有特别说明。鉴于殡葬法规缺陷的影响,农村殡葬陷入了一个无人来管、无具体法条可依的境地。
我国农村的殡葬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己经有了长足的进步,火化率连年攀升,火葬己成为主流形势,对于殡葬管理和殡葬法的制定非常有利。但是也应承认,农村殡葬管理和服务的总体水平与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之间的矛盾还是非常突出,社会舆论时常以“垄断”、“暴利”等判断评论殡葬行业,殡葬服务行业正遭遇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这种形势也反映了殡葬管理立法的紧迫性。
(1)农村殡葬改革的倡导时期(1949-1979年) 新中国建立之初,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运动,目的在于响应毛泽东主席“移风易俗,改造中国”的号召,声势浩大,影响深远。在1956年的一次中央会议上,先后有1 _50余位国家领导人在名为《倡议实行火葬》的倡议书上签名,倡导去世后遗体火化,同时不设坟墓。这次的签名倡议活动成为我国殡葬改革的开端,也为我国的殡葬改革明晰了方向。我国的农村殡葬改革工作一直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推行火葬方面,一是坚持正面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二是建设殡葬服务设施;三是将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和改革殡葬习俗作为殡葬改革工作的重心来抓;四是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方式,引导并鼓励群众响应殡葬改革。到1979年,农村火化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据统计,全国各地火葬场1979年火化遗体数量达到了102125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