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两年出现的“墓地到期”现象中可以看到我国关于使用期限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少并且模糊。我国第一次对墓地使用年限作出规定的是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但其中规定也不详细,具体年限由各地政府制定。我国《通知》中指出墓地使用年限原则上是二十年一个周期。虽然我国有这么一个规定,但是谁都没有说清楚二十年的期限到底是什么性质,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做出过解释,但也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作其理论支撑,此外经营性墓地的经营者要求购墓者缴纳的使用费到底包括哪些内容,现有的回答又是五花八门。

除了这些,法律只规定了墓地使用期限是二十年一个周期,却没有期满之后后续的相关规定,如怎样续期及有无公告期等问题。如果后续没有相关规定,在生活中则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二十年到期后逝者家属联系方式丢失或更改怎么办;再如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价格问题上,经营者和消费者达不成一致后怎么办;还有在墓地使用二十年届满后,由于没有公告期,逝者亲属长期不来缴纳费用怎么办。
还有立法与具体执行之间的矛盾。比如重庆市早在1998年就有了本地区的殡葬条例,条例规定墓地费用必须按照规定收取。在我国民政部颁布的《指导意见》②中也明确要求各地要理清墓地行业的范围,减轻购墓者负担。在收费方面上要政府出面制定价格,然后由市场来调节价格。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法律规定各地政府需对此行业进行调控,达到墓地相关费用要尽量合理。但是实际生活中,政府中的规定却没有此类涉及,基本上是由市场的供求来自行调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