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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存在的经营问题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3-28 浏览:

    (一)违规销售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巴南区民政局在对9家公益性公墓成立的批复文件中要求,不得对本镇(街道)辖区以外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从政策上看,公益性公墓应仅针对所在地乡镇、街道居(村)民销售。在实际经营中,经营者不仅销售给当地群众,更是面向全区、全市销售。扩大范围销售,法律意义上,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公益性公墓的标的物属性致使行为人不具有购买资格。墓地使用年限较长,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证。在调查中了发现,9家公益性公墓销售给当地群众的数量占总销量15%左右,针对巴南区居民的销售量仅占总销量的30%左右,因此,销售合同绝大多数都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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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不规范

    9家公益性公墓均未建立完整的财务账簿,销售合同、票据等管理混乱,给监管带来一定困难。个性墓、超大型墓屡见不鲜,与公益属性相违背;部分公墓管理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人员裙带关系多,管理水平良荞不齐;部分经营者不愿在环境改善上多投入资金,墓区道路、停车、绿化等方面有待提高。

    (三)违规扩建

    笔者从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了解到,9家公益性公墓目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扩建。不少公墓周边村民要求将自己土地并入公墓经营,为了每年取得分红或租金。公墓经营也有意“囤地”,双方一拍即合。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殡葬管理条例》,建立公墓不得占用耕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多次严令禁止,并予以罚款,但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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