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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墓制改革与同乡团体公墓的发展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3-28 浏览: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前,上海没有统一的市政机构,对墓葬制度无法形成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1927年,上海划为特别市后,拟定“大上海计划”,将事关都市形象的公墓事业也纳人上海市政府的城市规划中。传统的丙舍有碍公共卫生,也不利于公墓制度的推广。因此,上海市政府开始着手对丙舍和停枢行为进行了限制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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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7年10月25日,上海特别市第26次市政会议通过的《取缔市内设立殡房及义家并善后办法案》规定:“(一)本市内殡房现有若干处,其内容如何,由卫生局调查,如有年久棺木,应勒令迁出葬埋并取缔,以后不准在繁盛市区添设殡房;一面由工务局计划公墓区域。(二)在本市繁盛区域内之义冢须限期勒令迁葬。”据此,1927年11月,上海特别市卫生局对全市丙舍进行了调查,全市会馆、公所共有丙舍40个,拥有殡房高达2619间,停棺数超过40000具。其中四明公所丙舍规模最大,殡房数310间,停棺数上万具;各丙舍停棺年限1年到6年,少数丙舍甚至对缴费者不设年限。    数量庞大的丙舍无疑有碍公共卫生、市政建设和商业发展,墓制改革势在必行。1928年度的上海市政建设施政大纲中明确提出要“提倡公墓制度并取缔浮膺”。1928年10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公墓条例》,通令全国遵照办理,上海市立公墓的筹建也正式提上日程。1929年,上海市土地局会同卫生局在全市东、南、西、北四方勘定高行、槽径、蒲淞、江湾四处墓址,共征用民田590亩,地价约143000元。然而政府财政支细,无力全面开展公墓建设,只得从江湾一处先行着手,等经费充足再逐步推广至槽径、蒲淞、高行三处。1930年4月,卫生局、土地局派员会同勘定界址,依法征收地亩,开始兴建江湾公墓,即市立第一公墓。

    市政府在规划建设市立公墓的同时,加强了对传统丙舍和停枢行为的取缔。1928年12月27日,上海特别市政府颁布《上海特别市取缔丙舍规则》,规定丙舍必须远离工厂、学校、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有碍商业发展和市政建设,现有丙舍有违上述规定,令其停收尸棺,限期择地迁让,最多不得超过10年;丙舍寄存尸棺时间以10年为限,封盖不密的尸棺不得寄存。1929年6月,迁葬期限和停枢期限分别缩减为5年和1年。

    1929年4月19日,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取缔停枢暂行章程》,规定停枢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0日,遇有特别事故,呈请地方官署核准可延长30日;要求地方官署参照公墓条例之规定,择定适宜地点为公共停枢之场所;逾期不葬者,由该地方官署令慈善团体代葬或强制执行,并处以10元以下之罚款等。为此,上海特别市公安局会同卫生局于1929年5月4日发出布告:“限各尸主在五月底前,将未葬之枢自行安葬,逾期仍不遵行,无论浮膺地点,是私是公,概由公安局伤警会同同仁辅元堂及普善山庄二慈善团体强制运埋。”不久,取缔期限延缓至1929年6月底以前。

    布告发出之后,沪上各会馆公所积极响应,不断登报催枢还乡。如山东会馆发出通告:“本会寄枢所因膺枢已满,前曾登报通告寄枢各户速来接洽,否则代葬。现又奉社会、卫生等局训令,浮膺之枢限至阳历六月底一律迁葬等情,限期已迫,望寄枢各户从速来会馆接洽办法,以免自误。”。)然而,取缔政策颁布不久,上海同乡团体纷纷表示无法按期履行,浙绍公所永锡堂、旅沪会馆公所联合会先后呈请卫生部请求暂缓取缔,理由如下:

    首先,限期不切实际。其一,现有会馆、公所停枢总数超过十万具,在各地公墓未曾举办以前,难以在短时期内一律迁葬。其二,“寄枢者之亲属或关系人不尽在本埠,或远在他省,或远在异国,即使登报催告,恐亦非短期间所能赶到。”

    其次,受传统习俗之影响。一方面,“葬枢习惯大都在人冬、农隙之时,于夏秋之交从无经营葬事者。一因气候太热,一因农作甚忙,且上海轮船、火车对于炎天运枢一层又均悬为厉禁”。另一方面,尽管各会馆、公所大都有定章,规定只能暂寄一年,“无如国人多惑于风水谬说”,虽一再登报催葬,“尚不能如期运去,辄延长至数年以上”。

    再次,上海地价昂贵。“凡会馆、公所之有家地者,尚可将久寄不葬之棺枢代为运埋,否则须另行设法觅地迁葬”,“上海为千金之土,何来如许金钱以购此不生利之家地”。

    基于上述情形,特别是在市立公墓尚未发展之前,短时间取缔丙舍很难实现。因此,卫生部令上海市政府酌情予以展缓,同时加速筹建公墓,使得无力迁葬或到期不葬之停枢依章程规定代葬或强制执行,“以取缔停枢作为推行公墓之张本”。1931年5月23日,上海市政府限定洋径、槽径、蒲淞、江湾四区为建筑丙舍区域。1934年3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修正上海市取缔丙舍规则》,规定新设丙舍以划定之丙舍区域为限,已设丙舍地点如于公共卫生发生妨碍,由卫生、工务两局分别缓急,酌定期限,令其停收尸棺,5年内择地迁让;已逾期之无主尸棺,由丙舍筹定基金设置墓地代为立碑埋葬。

    如前所述,会馆地处闹市,有碍市容。上海市政府为推进市政建设,改革墓制,取缔丙舍和停枢,建设公墓。各会馆公所可利用的丙舍空间资源越来越少,加上来沪同乡日益增多,棺枢也势必大量增加,会馆容纳不下。因此,20世纪30年代,部分同乡团体开始迁移家舍,在上海郊外建立公墓,就地安葬。

    广东大埔旅沪会馆为安葬同乡骨肉,曾于陆家洪一带设有家舍,“历今百余年”,至1930年,因道路拓宽,建造市房,家舍有碍观瞻,因此召开董事会讨论移置公墓,并组建公墓筹备委员会,议定“购置江湾区空地二十亩或浦东区空地四十亩建设新公墓”

    京江公所因周边市场日趋繁荣,地价日益高涨,“后门旧有义家甚多”,而且历来寄存棺枢甚多,“殊不经济,且人烟稠密,亦不利卫生”,“势必检骨迁移”。1934年,京江公所委托普善山庄检骨专家监督检骨120余具,迁移至青浦蟠龙镇。1935年,该公所限制新枢存人,旧枢尽量迁出,只出不进,“将公所寄枢全部迁移到打浦路南公所”,以增加收人,并择地另建新公所,附设公墓。

    1935年3月28日,旅沪宁波巨商傅筱庵致电宁波旅沪同乡会筹建四明公墓,“公墓之设,自为口今要图。查沪上已设者,有万国、永安、上海等各公墓,以吾雨之大,独付阀如,亦乡邦之憾矣。近年来雨人旅沪者日众,约数当在百万以上。人口既繁,养生送死,在所宜备。一旦遭遇不测,势不能不运枢回乡,但抵乡以后,又苦无相当膺葬之地,死丧之痛,人情所同,谁无亲属?谁能忘怀?”因此,傅氏建议四明公所“以交通便利,舟车直达为要”,在上海附近,南翔、江湾等地购地二三百亩,从速筹建四明公墓,使同乡“得就近领地安葬,既省盘运之劳,又免迁拆之患”。

    湖州会馆鉴于“逼近都市,停枢事件,势难持久,且为现时代所不许”,“救济之法,惟有建设公墓”,为谋同乡公益起见,湖州会馆1936年在上海筹备湖州公墓。1937年1月,上海徽宁会馆在沪阂公路北桥镇南首购进土地60余亩,创办徽宁公墓。

    浙绍公所永锡堂为绍兴籍同乡具有慈善性质的社团组织,以殡葬事务为主。民国时期,永锡堂也开始创办新式公墓,不仅在上海创办公墓,同时将公墓事务推广及家乡。至1937年,永锡堂先后在上海和浙江创建了6座公墓,上海第一公墓、姚西第二公墓、绍县第三公墓、上虞第四公墓、嵘县第五公墓、姚北第六公墓,并设置安灵会为专门管理机构,订立《安灵会章程》,对公墓进行规范化管理。

    上述情形反映了近代上海城市化的发展和政府的墓制改革推动了同乡团体家舍政策的调整。一方面,迁移家舍至远郊,腾出了繁荣地段的房屋,增加了收益,符合现实利益需求;另一方面,建立公墓可以使同乡人土为安,也符合公共卫生的需要,推动近代上海都市文明的演进。

    上海同乡团体在经营新式公墓的同时,仍从事丙舍和停枢业务。如江西会馆在江西公墓落成后,尚在闸西宝兴路购定地基约10亩,“以备将来建筑停枢北厂之用”。为此,1930年,上海市政府限制私立公墓兼设丙舍,“公墓性质,原为处置棺枢永久办法,若兼设丙舍,殊失设立公墓之本旨。且自核与公墓条例,尤多不符,自应加以取缔。”为防止变相停枢,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管理私立公墓规则》规定:“私立公墓附设之暂行停枢待葬之房屋至多不得过三间,每间停枢不得过五具,每具停放不得过三十天。倘超过规定间数及具数,每间或每具罚金五十元,仍令将超出间数拆改、具数掩埋。”然而,直到1947年,上海市政府依然划有丙舍区,“(一)大场区东至西泅路,南、西、北至区界;(二)浦松区北至青沪路,东至新径港,南至浦径塘,西至蒲淞区界;(三)浦东区杨思区一带”。近代上海同乡团体的殡葬服务呈现出传统与现代融合的特征。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乡土意识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政府财政支细,公共治理能力不足。囿于经费,政府无力开展全面公墓建设,市立公墓无法满足社会需要;政府也无力组织大规模迁葬工作,只能寄希望民间集资,要求停枢亲属或关系人承担相关费用,这些反映了民国时期政府兴办公共事业所面临的困境,同时也为传统家舍的存在提供了条件。然而,政府的墓制改革无疑对近代上海同乡团体的殡葬事务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促进了同乡团体公墓的建立和发展,实现了同乡团体殡葬服务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同乡团体公墓在一定程度上了弥补了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的不足,政府与同乡团体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了近代上海都市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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