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续缴管理费受到制度与观念的双重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墓地使用年限与其土地使用性质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民政部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参照《物权法》关于商品房产权使用期限的规定,墓地使用期限在20年一个周期后自动延续,逝者的亲属只需缴纳管理费即可。但殡葬管理条例未明确墓地到期后的续费及使用标准,公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受到“切莫迁坟,十迁九败”丧葬观念的影响,丧属通常不会迁坟,但如果丧属不续缴护墓管理费和墓位租用费,而公墓运营单位又难以推行迁坟措施的情况下,殡葬设施运营将陷人困境,迫切需要国家层面出台详细的法规制度以解决管理费续缴的问题。

2.殡葬设施维护经费执行机制缺失。由于殡葬设施维护费用较大,受制于当地财政经费拨付水平,经常面临维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经营性公墓护墓基金监管和使用缺乏强制性约束机制,导致墓园在开发结束后难以收取护墓基金以及护墓基金使用不规范。此外,由于村民自组织机制不完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难以持续运营,在骨灰安葬与退出、规范管理、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