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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权属性质问题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3-12 浏览: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还是属于行政法规的《殡葬管理条例》都没有对墓地的权属性质进行规定。在现行的《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分为四大类,另外我国还将自然资源使用权作为特许用益物权,例如取水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利。《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土地的取得方式,对墓地所占用土地的性质也未作规定。可见《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墓地权属性质的规定显然是缺失的。而作为管理墓地的两部重要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对墓地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等内容有所涉及,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法规内容的简约性,涉及土地的规定少之又少,显然单单依靠殡葬条例或者办法是无法实现墓地权属性质的确认的,这就仍然需要求助于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的增设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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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的缺失使得墓地权利属性不明确,就会导致我国有关墓地的纠纷频频发生,主要涉及公益性墓地的非法流转,墓地与农村承包土地、宅基地的权利冲突,因城市规划需要搬迁坟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等。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是经营性墓地续收管理费的问题,若是墓地权属性质认定为债权属性,则管理费应认定为租金;若墓地权属性质认定为物权,则管理费应看作转让使用权的费用。因墓地权属性质的不明确,导致墓地相关的纠纷频发。归根结底是民事法律层面上的立法缺位,造成墓地的权利属性不明,从而时常与其他权利的使用人产生冲突,如宅基地使用权人。

    墓地权属性质物权化的确认,能有效解决墓地权利的主体问题、期限问题和内容变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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