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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财产权所有者的探析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2-13 浏览: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生前为其购买墓地,包括合葬墓,一般使用和购买的时间不重合,此处可以分两种情况探讨。

    (1>使用者和购买者为同一人。当购买人同经营者签订买卖合同,取得公墓财产权,但当他使用时已经亡故,不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那么他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力是否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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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公墓作为一项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被继承。大陆法系的法学中,“财产”是指一某个东西所拥有的权利总和,只有权利属于财产而且这些权利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在这种意义上,纯粹的人格权和具有人身性质的家庭权利不属于财产。io消费者通过与公墓经营者签订合同,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即获得特定墓穴、格位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上文分析可以得知,这种财产权应当具有物权的性质,如果发生购买人死亡的,即应当可发生继承,即使是现行制度下类似租赁性质的债权,也可以比照房屋使用权租赁内容予以使用权的继承。

    那么此时公墓墓穴的真正最终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应是墓穴、格位等产品的购买人或使证书上记载的“所有人”,“购买人”的继承人。

   C2)购买人和使用人分离,即购买人是为使用人购买公墓墓穴产品。那么此时,由于签订买卖合同的人一直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然享有墓穴的财产权,但是,这里存在一些矛盾。由上文分析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墓产品的购买者享有对安葬于墓穴、存放于格位的遗、骨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遗骨、骨灰作为一种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的物,其所有权人应该是死者的近亲属,但是从所有权的角度看,遗骨、骨灰是死者近亲属共有的财产。对墓穴享有使用权的个人并不意味着当然享有对遗骨、骨灰的所有权。当公墓被使用后,这种墓穴的财产权和骨灰,遗骨的财产权合为一体,而可能购买者只独享公墓产品的财产权,因此,笔者认为处置这种财产权时其对公墓产品的处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购买的产品尚未安葬或者安放遗骨、骨灰;2、遗骨、骨灰已经经过死者的近亲属(全体共有人)同意另行处置,并且以书面形式向公墓经营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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