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在我国,现有的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两种。根据国务院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由此可见公墓主要是指人去世后,将遗体或骨灰式遗物统一集中的地点。

(二)、特征
公墓买卖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其具有以下特殊性:
第一,公益性,经营性公墓虽作为一种盈利行业存在,但其根本上属于公益行业,是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关乎社会每一个人的利益。
第二,标的特殊。公墓墓穴作用在于安葬,涉及死者家属的情感及各地风俗,并且一般做为永久性使用品。
第三,经营主体特殊,从事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不是一般的经营主体,它必须通过批准方可获得殡葬服务的专营权,对于这样一个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特殊专营行业,其可能产生行业垄断,因而成为暴利行业。
第四,公墓买卖权利特殊,公墓买卖后会签订买卖合同,但根据我国各地殡葬管理条例,买受者一般不能取得墓穴的所有权,只能取得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但公墓的使用却一般是长期的,这形成了一对矛盾。而我国物权法在此处没有规定,导致买受者享有的权利属性没有定论,从而其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