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墓地是否具有人格利益的问题上,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基本上都引用了202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认为农村墓地上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官也大多是象征性地裁判了数额很小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姜某某、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大中民终字第741号案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损毁坟墓可以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马某甲、马某乙等与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中,山东省营县人民法院在(2015)首民初字第232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酌情判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在参考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和侵害行为等各类具体情况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的受侵害程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和本地生活水平等各类其他因素。所以,各地法官在损毁坟墓否是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规范,有的主张侵害。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的问题上,也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可以适用,只能利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原则和民法学一般理论的逻辑演绎进行裁判,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