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执法是为人民谋福社,绝不是一个口号,而应该将其付诸于实践,因此就有必要在《殡葬法》中专门建立一套合理的利益分配配套机制,从而真正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在殡葬改革中的利益。利益分配机制主要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二是人民群众的情感需要。

实现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就要节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就要从殡葬改革宣传的好处与利益入手。第一,资源利益由人民群众共享。从殡葬改革开始,国家一直大力宣传火葬可以节约土地、节约木材等资源,那么火葬节约的这些利益就要有人民群众共享。具体操作中可以以基层组织为单位,每个单位成立一个资源节约基金。每当一个人采取了火葬的方式,那么国家就往这个基金中汇入相应的款额。这个基金所产生的收益用来作为这个单位内每一个人的福利。第二,减轻殡葬活动中的经济负担。火葬本来的目的是减轻人们的经济负担。但是现实中,我国火化费用名目繁多,价格偏高,完全是在增加人们的负担。并且墓地价格也越来越高,骨灰的保管费用也在增加,人们反而背负的经济负担越来越重。因此,让人们真正可以在殡葬活动中减少费用,关键还是得进行火葬的公益化。第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殡葬改革宣传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可以保护公共环境卫生。但是殡葬改革以来,墓地硬化,反而威肋、植被与土壤的生存环境。火化中消耗柴油所释放的气体对环境的破坏同样不可忽视。因此要想让人们真正享受到环境的利益,还需要对火化技术进行创新,对骨灰处理办法进行创新。
在对丧葬习俗进行扬弃的基础上去构建新的殡葬文化,从而满足人民的情感需要。要在新的殡葬文化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殡葬礼仪,从而使人们悼念和送别逝者的正常合理需求有途径和载体得以实现;要重视在殡葬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文化断层”问题,以“厚养薄葬”的孝道观去代替“薄养厚葬”的孝道观,在社会上弘扬和宣传孝文化中的积极成分;要对追悼会、追思会等殡葬仪式进行探索创新,要设计简单、朴素、庄重并能够教育和洗礼他人的殡葬仪式,既具备悼念逝者、抚慰亲者的功能,又起到寄托思念、净化心灵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公墓进行改造,建设成为多功能的人文纪念公园;可以确定一个或多个日期为公祭日,并在公祭日举行具有教育作用的公祭活动,宣传逝者生前事迹,激励生者上进,营建社会公德与良好风气。在广大的农村,可以吸收传统习俗当中的祠堂文化,逐渐把乡村骨灰堂建成乡村祭祀、文化教育和村民活动的交流场所。总之,满足人民群众的情感需要必须处理好现代文明、传统文化与社会治理之间的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