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立法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一般分为立法的目标模式和立法的法体模式。综合立法模式则是指立法的目标模式与立法的法体模式的综合运用,这种立法模式具有综合性、公益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并且可以形成对殡葬执法的综合管理系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综合性主要是指《殡葬法》内容和方式的综合性。首先是国家法律与习俗的综合,国家法律应该尊重习俗中的积极成分,要因文化制宜地进行立法。习俗或者说“礼”,一直在维持着以往民间社会的秩序。虽然现在民间的秩序由法律来建立,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略它在构建民间公共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殡葬改革确实把人从繁琐的习俗中解放出来,但是也产生了一定的危害,“死亡成为了村民不关心的事情,成为了无关紧要的事情,人生的意义也因此大受质疑”。73因此,法律不能对丧葬习俗一律废除,至少要给予人们一定的“阅孝”的空间,以及保护丧葬习俗的传统手工艺品。其次是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综合。殡葬立法要处理好《殡葬法》与《条例》以及各个省、市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关系。《殡葬法》就殡葬改革作出全局性、一般性的的规定,而地方立法则在《殡葬法》的框架内,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少数民族众多的地区,《殡葬法》要做出特殊规定。最后是行政管理部分与民事活动部分的综合。行政管理部分主要是规定殡葬行业的准入、人员的准入以及经营管理事项的规范;民事部分应当规定民众参与殡葬活动、接受殡葬服务时的权利义务。而在行政管理部分应当确立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原则,即是否给予公民自由选择安葬方式的权利。
第二,公益性则是指殡葬服务行业的性质。虽然政府一直称殡葬服务行业为公益事业,但仅指得是殡仪馆和公墓。我国的殡仪馆都是依据殡葬改革的政策,实行火葬而设立的,因此从其设立的目的看,殡仪馆属于公益事业。但是政府对殡仪馆的公益性定位仅仅在处理遗体上,也就是火化。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殡葬行业逐渐发展壮大,并且开始具备营利机构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是殡葬服务行业完成了从需要政府拨款到成为自收自支的经营者的转变;第二是我国殡葬用品生产、流通和殡仪服务向市场开放,民营资本投入不断壮大,殡葬服务业成为一个充满暴利的市场。但是殡葬服务业的公益性事关殡葬改革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到民生的基本保障,因此,在《殡葬法》中应该明文规定殡葬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并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价格制定、变动以及监管机制来保障其公益性,有效降低群众在改革中的负担。
第三,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立法要运用科学方法和制度管理方法。首先,殡葬执法的基本困境己经证明,单纯靠法律的强制是不能够形成人们的行动观念,解决法律与习俗的冲突还要依靠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的帮助,比如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等。因此, 《殡葬法》要确立综合运用多学科理论进行执法的原则,并根据该原则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以此去替代丧葬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