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模糊特点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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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模糊,墓地使用权人的私法保护缺失。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建墓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来建设经营性墓地,然此种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土地分类中的何种?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这导致用于墓地建设的土地使用期限不明确。另一方面,购墓人所取得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物权性质的使用权还是债权性质的使用权?目前各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不尽一致。
双凤纪念园,公墓,上海墓地
例如,按《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墓地使用权人只是租赁墓地,其与建墓单位签订墓地租赁合同时缴纳的是土地租赁费和其他一些费用;武汉市和重庆市也规定墓地使用权人只是墓地的承租人,只享有债权性墓地使用权;而有些地区如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等地规定,墓地使用权人取得的为物权性质的权利。民政部于历年发布的“通知”等文件中,使用“出售(租)”、“提供”等词语,也使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更加模糊不清。这些不尽相同的规定造成无法为墓地使用权人提供充足的私法保护,因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权与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对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同的。若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遭受损害,在债权体系和物权体系下,其寻求权利保护与救济的依据和所得出的结果是不同的,这在上述墓地侵权的两例案件中可见一斑。在物权体系的保护下,“陈女士与广州某陵园墓地侵权案”中,当事人因权利受损害得到了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后一案件中,只认定陵园行为为违约,按违约责任对被上诉人进行赔偿。可以说,这两种保护模式下所产生的差异巨大。
第三,经营性墓地使用期限不明,实践中难以统一。目前,经营性公墓使用权的最大争议点之一就是其权利期限问题。各地公墓单位在与墓主签订经营性墓地使用合同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明确约定墓地使用权期限。如北京市和武汉市,各公墓单位普遍按照规定将墓地使用权期限约定为20年,上海市各公墓单位按照上海市的规定执行墓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期满后交纳土地租赁费(或墓穴租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可以续租。深圳市各大墓园墓地使用期限为50年,只要墓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获得批复时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权到期依然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