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9-02-08
浏览: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司法实践状况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己经出现了有关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纠纷。笔者在有关网站和资料中共搜集了八起案例。其中因违规销售经营性墓地产生纠纷的有三例,因墓地买卖(租赁)合同的条款产生纠纷的有三例,因墓地使用权侵权产生纠纷的有两例,案情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以下。
双凤纪念园,公墓,上海墓地
从以上案例的判决来看,针对因违规销售经营性墓地产生的纠纷,不同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针对因墓地买卖(租赁)合同的条款产生的纠纷,法院对意思表示真实的墓地买卖(租赁)合同都予以确认;针对因墓地使用权侵权产生的纠纷,法院都支持损害赔偿,但是依据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以上种种不同的原因为何?下文将依据以上案例的判决结果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法律体系下,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现行法律法规效力层级较低,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依据。从目前有关经营性墓地的立法可以看出,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是国务院制定的《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但此部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多是对殡葬活动的管制,并未就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做出明确规定。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政部下发的“通知”等即使有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但是法律约束力较弱,无法为解决涉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司法实践提供有力依据。如上文提到的涉及违规销售经营性墓地的案件中,几乎同样的案件却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尤其是在“何某与林某墓地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何某主张依据民政部下发的“通知”和广州市关于炒买炒卖墓地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然而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上诉人主张的法律依据仅是规章和政策,法律效力太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却能够得出合同有效的结果。这不免造成一种尴尬局面,即无论中央层面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地方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中都规定不许炒买炒卖墓地,政府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炒买炒卖墓地的行为,然而司法实践却不能依据部门规章和政策以及地方性规定而抛弃上位法的约束。由此,涉及经营性墓地的规定即使很明确,但由于其效力层级不高、约束力较弱,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依据,似乎有被“架空”的危险,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