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契约服务的相关法规是美、英、德、台湾等地区殡葬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的载体是生前契约殡葬服务合同。英国叫做“预付款计划”,加拿大称为“预付款合同”,德国又称“提前预备后事”,美国则称“预约殡葬合同”,台湾地区则被命名为“往生契约”。各国殡葬法中都对生前契约服务合同的融资方法、资金管理以及价格管控有明确的规定。
(1)合同融资方法
上海公墓太仓墓地双凤纪念园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传统人寿保险单、年金、养老金以及分离的银行帐号。

(2)合同资金的管理
殡葬经营者存在非法运作资金的风险,因此,委托金融机构托管资金则被纳入法律,其中对各方当事人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①建立殡葬信托账户。殡葬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与银行、保险、信托公司展开合作,建立起专项殡葬信托账户,签约时向客户出示相关证明,告知客户殡葬账户,在客户的资金到位后,只能按比例收取管理费(美国和加拿大是按10% )。服务的购买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资金汇入殡葬信托账户。美国各个州政府对转移至信托基金的资金比例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密苏里州的比例为80%;台湾为75%0②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托管人负责接受和管理资金,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基金、定期存款等风险极小而且容易清算的投资项目。③殡葬产品与服务提供者须按时(多为一年)向主管部门提交必要信息,如生前预约合同总数、融资方式、管理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等。④合同当事人去世后,殡葬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在履约后凭借相关证明,可以向资金托管人收取该当事人账户上的资金。
(3)合同的价格管理
各国价格管理普遍强调公开化和透明化。美国联邦法规定,殡仪公司必须向消费者出示一份所有殡仪物品及服务的价格参考表,并注明是否有明确的履约保证,具有履约保证的服务在签约后确定价格,并保证直到消费者死亡时保持原价绝不加价;台湾殡葬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殡葬服务业应将相关证照、商品或服务项目、价金或收费标准展示于营业处所明显处,并备置收费标准表。
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尚未将生前契约殡葬服务合同制度纳入法律体系,售卖生前契约服务合同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国家认可。经过对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民政部门的调研,这些地区对于签署生前契约合同并无禁止性规定,但看法略有不同:
北京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观点:①生前契约事项属于民事合同法的管理范围,殡葬部门对此不做管理;②对于签署《生前契约》主体的经营范围没有限制,但在提供商品与服务时要具备殡葬业相关资质;③关于预收费用有被认为是非法集资的风险,北京市昌平区之前己有相关案例,由民政局的执法大队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上海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观点:①签署《生前契约》的公司经营范围是否与殡葬业相关,民政部门不予监管;②与客户签署《生前契约》并提前收费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③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认为,签署生前契约并与保险产品挂钩是对预付资金的有效保障,是好的手段。
广州、深圳市民政局殡葬管理中心认为:①生前契约合同属于合同法的管理范围;②签署生前契约合同的单位经营范围里要有相关殡葬业资质;③目前法律对于预收服务费没有禁止性规定,如出现问题应属合同法管理范畴。
武汉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认为,提前收取服务费事项应该由殡葬管理处、工商局、金融等部门共同监管。
成都市民政局殡葬管理认为:①对于签署《生前契约》的主体资质不做限制;②提前收取服务费应接受相关金融部门监管,民政局不予负责。
2国内外殡葬文化比较
在中国社会,人们对于死亡的态度一直是避而不谈,到了科技昌明的现代也是如此,但从中国丧葬形式来说又是隆重并且注重风水的,强调对于逝者的安葬,让逝者可以舒适安逸地在另一个空间“生活”;但与此不同的是,欧、美等西方国家对于死亡的态度是积极乐观的,他们认为死亡是通往天堂的路,故选墓地不看风水、葬礼不选吉日,崇尚只为逝者送行的简葬风俗。因此,对比中国人来说,西方人都把提前安排身后事作为完整人生规划的一部分,对于生前契约产品的心理接受程度也会更高。
3.国内外金融产品对接生前契约发展状况研究
3. 1美国发展概况
#p#分页标题#e#美国每年的死亡人口大约为250万左右,根据anything research报告美国墓地行业年收入40亿美元左右,预计美国目前殡葬市场规模约为200亿美元。生前契约己经在美国有50年的历史,市场占有率己经高达90%,未购买生前契约者的殡葬支出是购买者的1. 2倍。美国生前契约的信托基金预估超过250亿美元,这里尚未包含生前契约对接保险的保险资金规模。在美国殡葬业是完全市场化的行业,SC工6(Service Corporation工nternational)是当之无愧的行业巨头,
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根据SC工集团2014年报披露,生前契约的销售 (Preneed Sales)己经成为集团现在以及未来收入增长的不可缺少的动力之一,截止到2014年底,SC工生前契约预收款规模己经达到洲亿美元,这预示着SC工未来将拥有稳定的现金流与投资收益。为了保护生前契约购买者的资金安全,美国的生前契约卖方会将购买者的预付资金主要交付信托或者用于购买保险。
3.1.1信托对接生前契约
生前契约信托基金可分为殡仪服务生前契约信托基金、墓地生前契约信托基金以及墓地永续维护信托基金。根据AARP'在1998年12月进行的电话调查显示,全国约31%购买生前契约的人选择将契约资金交给信托机构管理,但2013年对于美国Frank E. Campbell殡仪馆的访谈内容显示这一比例己经下降到25%0
虽然美国各个州都将生前契约纳入法律,但对于生前契约交付信托的百分比、投资限制以及是否可撤销的规定存在差异:①美国45个州都规定生前契约的基金必须交付信托,但信托交付比例差别很大,在40%-100%之间;②加州、佛罗里达州、德州等允许信托基金投资于不同的管道,如国库券、信用较高的有价证券、净值100万美元以上的股票或者不动产等,但是纽约州却规定存放的基金不能做进一步的投资;③在美国,生前契约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所谓可撤销的生前契约是指购买者可以取消契约并取回一部分的本金与利息,但美国大部分州是不允许撤销的,这种形态的契约一般是为了配合医疗保险的要求以及为了享有政府的救济资格。
3.1.2保险对接生前契约
在AARP的1998年电话调查中同样显示,全国约30%的生前契约购买者选择用预付款购买人寿保险产品,这一比例目前己经上升至75%。如今,人寿保险己然成为美国生前契约的主要融资工具,Frank E. Campbell殡仪馆预估SC工旗下的生前契约有90%的比例都是通过保险形式销售的,信托形式占比只有10%0
(1)对于殡葬保险的监管
各州对于殡葬保险的监管存在差异,一些州将其纳入生前契约法中进行监管,但其他一些州将其排除在生前契约法之外,但承认保险法的约束。
(2)殡葬业者在殡葬保险中的身份定位
殡葬业者纷纷成立保险子公司来拓展生前契约业务,在这种安排下,殡葬业者反过来又相当于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机构,通过对于殡葬保险的销售获得一部分佣金。例如Alderwoods就以其保险子公司透过其人寿保险的销售来筹集生前契约服务的资金,SC工也拥有法国与美国的人寿保险子公司,SC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22%的佣金。
(3)产品形态
殡葬保险产品可以是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等多种形式,但大多采取终身寿险的设计形式。但与普通终身寿险具有较高的风险保额不同,殡葬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额较小,与其叫做终身寿险,它更像一个有固定收益的储蓄账户,起始保险金额等于保险费(夏交),此后每年保险金额会按一个固定的比例递增,如SC工的保险金每年保持1%的复利递增。
殡葬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选择的殡葬商品与服务,在购买殡葬保险时的市价确定的。殡葬业者事先与客户确定好身后想要享受的殡葬产品与服务的内容,并根据其当前市价计算出对应保单价格,此价格即为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普通终身寿险个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不同,殡葬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所选殡葬产品与服务的当前市价确定的,投保人不能随意选择保险金额。
生前契约合同通胀风险不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与此时的殡葬产品、服务的市价不一致时,即殡葬产品、服务的通胀率高于保险金的每年固定增长率时,就会产生价差风险,这一风险一般由殡葬业者承担。但通常保证合同中又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胀费用保证部分,即具有一定掌控能力的费用,如棺木、仪式举办、告别厅使用费用等,这是合同的主要费用部分,金额一般占总费用的90%;一部分是非保证的,如政府掌控的税、死亡证明书开具费用、执照费用等,这些费用殡葬业者没有定价权,因此不作保证。
(4)缴费期的设计
#p#分页标题#e#殡葬保险可以夏交,也提供分期交费的方式,如3年交、5年交、7年交等,一般最长不超过20年交,且年龄越高可选择的分期交费期限越短。
(5)核保要求
殡葬保险产品风险保额不高,因此核保要求较低,但通常也有简单的健康告知要求,如5个左右的书面健康告知问题。对于夏交保费合同,因为几乎没有风险保额承保条件最为宽松,甚至癌症患者也能承保。近些年来为了更有利于销售,核保尺度也不断放宽,但产品责任设计也在做相应调整,如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在承保12个月内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只需返还所交保费。
(6)购买人群
根据AARP在1998年进行的电话调查结果显示,被推销生前契约的50岁以上的人群72%都购买了生前契约,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殡葬保险产品很难向年轻人销售,主要购买人群是中老年人群。
(7)利益归属 消费者将提供殡葬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作为保单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将获得殡葬金。如果将保险资金委托信托管理,那么信托累积的投资收益或者保险资金增值的部分都将归殡葬业者所有。
3. 2台湾发展概况
台湾1994年推出第一份生前契约,迄今在台湾每年近16万件的殡仪服务案件中超过15%以上的案件来自生前契约合同。2009年10月份,波士特线上市调网8对台湾地区进行的调研9结果显示,27%的人购买过生前契约,65%的人愿意购买生前契约,同时报告得出台湾接受并且购买生前契约的人口比例越来越高的结论。台湾和美国一样,生前契约最为主要的两种融资方式为信托与保险,但不同的是信托模式成为台湾生前契约的主流。
3. 2. 1信托对接生前契约
2003年,台湾“内政部”针对生前契约建立了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该法令要求生前契约销售收入的75%必须进入强制性信托基金,由有资质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并规定了信托基金的投资范围,即以安全边际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为主,保证资金的安全性;生前契约销售收入剩余的25%部分可以视为发售者的收入,用于支付与生前契约销售相关的费用成本。就如同保险业务一般,前者属于负债,相当于保险定价中的准备金;后者相当于保险定价中的附加费用。
3. 2. 2保险对接生前契约
2008年国宝集团与保险公司联合,发售了第一张与保险相连接的生前契约。台湾与美国的生前契约虽然都有与保险的对接模式,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台湾的保险对接生前契约实际上是一种产品组合,组合后的两个产品并没有改变两个产品先前的设计原理。即保险产品的定价与连不连接生前契约没有任何区别,不会受殡仪服务通胀率、购买人群年龄较高以及佣金较高等因素影响。
其次,台湾的保险连结生前契约产品模式依赖信托机制的引入,来确保保险金用于被保险人身后事。保险与生前契约两者之间的纽带就是如何使用保险金、使用多少保险金,即事先订立好保险事故发生时,多少额度的保险金必须用于支付礼仪服务费用。这种约定多通过一种依附于保险合同的信托契约实现。
最后,台湾的生前契约只对接礼仪服务,即只有“殡”的范畴,没有对接墓位的生前契约。
3. 3.中国大陆发展概况
2011年上海民政局开始效仿美国模式试点生前契约,孤寡和无子女老人通过签署生前契约约定身后事细节。由于老人采取回避身后事的态度,认为签生前契约会‘触霉头’,加上实行时间极短,收效甚微。目前,我国从事生前契约服务的只有少数殡仪服务公司,对于合同资金的管理大多采取银行专户管理的形式,例如上海龙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于合同资金采取提取70%交付专户管理的模式,不过笔者认为龙宝对于客户账户的管理依然存在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