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准入机制
中国殡葬行业市场准入机制对比国外来说十分严格,运行过程中形成了实际上的行政垄断,具体表现为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许可证》是从事殡葬经营活动的法律准入凭证,基本类型有:殡仪馆经营许可、墓地经营许可以及火葬场经营许可。此外,加拿大单独将遗体运输作为一种许可;德国只有火葬场和墓地经营许可两种;日本有火葬场、墓地和骨灰存放三种经营许可;中国除了基本类型外,还包括殡仪服务站、骨灰存放的经营许可。2004年,我国《行政许可法》授予民政部行政审批权,但由于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不少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变相转变为“独占经营权”,通过下属事业单位对殡葬业实施垄断经营,由此产生了产品价格虚高、胡乱收取管理费、捆绑销售等乱象,这些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根本上扰乱了我国殡葬市场的竞争、束缚了我国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公墓太仓墓地双凤纪念园
2.墓地转让制度

国际上对于墓地的所有权可分为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两种,美国与台湾的墓地可以私有,而中国和日本是墓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以及政府的代表性国家。墓地的转让制度是受该国墓地可否私有影响的,但总体来说各国的态度都十分审慎,即使允许,为了防止炒卖行为,墓地的转让也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进行的。例如美国纽约州政府规定,殡葬用地权利人不能向除殡葬业从业人员外的任何人出售或是转让殡葬用地,并且转让的价格要小于等于最初购买价格*(1+n*4%)o而我国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8] 25号)中明确规定,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