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列为考察党员、干部的内容,加强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坚持以党员、干部带头为引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
宣传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重点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倡导厚养薄葬、文明办丧。同时,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对党员、干部带头违反殡葬改革的行为及时曝光。
文明办要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大力倡导、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殡葬改革。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殡葬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做好殡仪馆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要做好制定切实可行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城乡规划部门要将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殡葬服务设施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殡葬改革执法秩序,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殡葬服务设施、殴打执法人员、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殡葬改革,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各类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掌握、研究殡葬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财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等的基本殡葬、惠民殡葬经费和公益性殡葬事业经费以及推动殡葬改革的补助经费列入当地年度预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相关政策,凡属火葬对象没有火葬的,一律取消上述待遇。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利用荒山瘩地科学规划殡葬用地,对依法申请不占耕地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予以支持。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乱埋乱葬占用耕地的行为。
工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殡葬服务及用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行为,严厉打击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
城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城区内违章占用道路、广场、公园等丧葬活动和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
撒纸钱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对乱埋乱葬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严禁毁林建墓,对在火葬区内的非法棺材加工点依法进行查处,对成品棺材予以收缴并销毁。
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殡葬服务单位搞好殡仪车辆和设备以及服务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对传染病死亡人员遗体进行防疫处理,按规定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督促各医疗机构及时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死亡人员遗体,杜绝遗体从医院流入社会乱埋乱葬,严禁在医院办理治丧活动。
民族宗教部门要做好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殡葬政策的落实、督查工作,引导少数民族推进殡葬改革。
环保部门要依法做好殡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管和服务工作。各殡葬建设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环保相关手续。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落实殡葬改革的政策规定,负责搞好本辖区内的殡葬改革管理工作。要在辖区内的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对丧事活动定程序、定标准,杜绝相互攀比、铺张浪费、封建迷信活动,发挥基层组织在殡葬改革中倡导移风易俗、制止大操大办、减轻群众负担、树立文明新风的作用。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督促党员、干部、群众破除丧葬陋俗,加快推动殡葬改革。
(三)严格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在殡葬改革中违纪违规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大力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开展殡葬改革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确定每年3月10日至4月10日为我市移风易俗和殡葬改革宣传月。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以党员、干部为引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为全面深化我市殡葬改革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