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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经营性墓地法律保护建议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6-06 浏览:

1、建立“殡葬保险制度”,保证死者有地可葬

    针对上文中提到的高价墓地买不起的问题,笔者借鉴上文国外墓地立法及行政经验,特别是殡葬服务基金制度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在此中找到解决办法。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十分重要。通过立法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基金,在劳动者年老退体后按规定时间向其支付资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笔者认为,养老保险制度里的“未雨绸缪”思维非常适合殡葬服务,借用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调整比例发放基础养老金。因“人固有一死”,笔者认为养老金可在预留殡葬费用包括墓地购买费用后再行发放,这样做得好处就是实现死后的殡葬保障,有地可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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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建立新型墓地形式

    为了合理使用各种资源,节约土地,减低污染,保留耕地、林地等,为人类的长久生存留下必要的空间,国家正大力推行殡葬改革。具体的改革措施有:一,依法严格限制城市墓地面积,禁止高价买卖大块墓地“别墅”,控制墓地面积的扩张,倡导循环使用理念;二,倡导其他节约土地的埋葬方式,如植树葬、壁葬、海葬以及室内葬等;三,在农村土地资源丰富、不影响耕作的情况下,鼓励将骨灰、遗骸等深葬,地上不留标记,不设坟头,不影响耕作等方式。现实中,上述措施在我国已经普遍开展,但是由于公民自身意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强,政府落实力度不够,总体效果不够明显。在城市,由于墓地供应并不富余,加上墓地价格普遍偏高,很多公墓出售单位也会向墓地消费者推荐室内葬、壁葬等占地小且便宜的安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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