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制造、销售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生产、经营棺木”、“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除指定的公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碑”。这些都已是各个地方法规、规章文本内的通用表达。可以说服务于实现殡葬改革目的的强制火化制度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设计:其一,上下位法都有共同的立法目的,也都被赋予了完成殡葬改革的历史任务,立法理念、推进策略做到上下一致。我们可以看到,推行火葬、禁止迷信丧葬用品、殡仪服务统一交由殡仪馆等与遗体火化有关的规定贯穿于国务院的《条例》及各地的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其二,落实到地方的改革要求可能与当地传统、文化等存在直接的价值冲突,需要当地在立法权力配置的范围内制定便于执行的细则。我们也可以看到,火葬区的划定方式和实施程序,民族丧葬政策的变通、违法土葬的责任设定等在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禁止迷信丧葬用品、殡葬服务由专门机构负责这两部分殡葬管理的内容则是大同小异。

此外地方立法针对地区的现实差异和难以全面贯彻的情况也有特别考虑,比如在“应当实行火化”这一问题上,第一个现实问题是部分地区的汉族及少数民族历来有土葬的传统,有的民族聚居地方不宜进行区分土葬、火葬传统,甚至有的少数民族的这种传统不是基于民族习俗而是基于宗教信仰。于是就通过火葬区的划定和调整来避开这一问题。再比如遗体运送的问题,殡葬管理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注重两个目的:第一,属于殡葬服务,应当归于殡葬服务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营。第二,遗体运送也很明显涉及到卫生问题,这也是殡葬管理的应然范畴。第三,各地的殡葬设施及其配套建设参差不齐,需要立足于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因而遗体的运送、存放管理也由各地在立法中具体解决。
于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强制火化制度的规范设计重点在于推行火葬、规范殡葬服务,无论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还是地方的法规、规章,无论是国家和地方共同的目标和任务,还是地方结合自身实际细化执行的规定都在为这一重点服务。而法律规定的保护死者权益、尊重风俗习惯所对应的丧属应当享有的人格尊严、死者遗体不被非法破坏的权利和丧葬用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丧葬服务市场中作为经营者应当享有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权利在这些殡葬规范中则被明显弱化了。丧属如不能按照《条例》规定执行遗体运送如何处理?丧属面对违法强制火化行为如何维护权利?合乎商品输入地管理规定的跨区经营行为如何规范、经营者如何应对丧葬用品的认定和执法等也是缺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