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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4-16 浏览:

    我国墓地类型划分中,经营性墓地首次出现是在民政部于1992年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当中,其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经营性墓地是给城镇居民提供逝后遗体、骨灰、遗物、遗骸等安葬为主要目的的具有社会有偿服务性质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由此观之,经营性墓地具备如下特征:第一,使用主体之特殊性。墓地使用主体之不同,决定了墓地不同类型的划分。我国经营性墓地目前主要存在于城镇边缘地区,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商品,国家相关部门对其有较为全面、严格的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的首要表现是对经营性墓地使用主体的特殊规定,即主要以城镇居民为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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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审批程序之严格性。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务院又于1997年7月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其第7条对经营性墓地的审批程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管理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本行政区域范围城市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本辖区的殡葬体制改革需要与殡葬工作计划,基于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合时宜的提出殡仪馆、火葬场、城市经营性墓地及殡葬服务站等基础殡葬设施建设的数量、具体布局、审批面积等事项规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下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有建设经营性墓地、殡葬服务设施需要的,则须经过下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之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三,使用墓地之有偿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和第17条分别规定了经营性墓地的建设单位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即逝者近亲属)需缴纳的相关费用。

    由此可知,经营性墓地在使用主体上主要是城镇居民;在取得建设墓地之土地使用权上,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才能取得;在使用方式上,逝者近亲属应按规定缴纳墓穴使用费等相关费用之后才能进行逝者骨灰等的安葬,属于有偿使用。据此,本文所称经营性墓地,是指由建墓单位或墓地经营者建造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遗骸、遗物等安葬服务的有偿使用的城市公共墓地。在我国现阶段,经营性墓地是推进殡葬体制改革的重要殡葬形式,是我国最主要的墓地存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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