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汉语言学的视角观察,墓地即指埋葬死人的坟墓。很明显,此种说法是从墓地的社会用途出发来进行概念界定,将“坟”和“墓”合二为一总称为墓地,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微妙差别。事实上,在现代日常生活中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坟墓”、“墓地”、“坟莹”的区分;在理论界,人们普遍使用的则是“坟墓”与“墓地”二词,而“坟莹”主要是较早时期对墓地的称呼。但实际上,对于“坟墓”、“墓地”、“坟莹”等语词的确切含义的细致理解足以影响在墓地使用权立法研究中对墓地使用权的准确定位。由此,清楚界定“坟墓”及“墓地”中“坟”和“墓”的具体含义是我们进一步理解墓地概念的基础。

据词源解释,“坟”和“墓”二字均是对我国古代汉语的传承,《说文解字》中对二者的解释是坟墓界域,引申为逝者灵魂安置的边界,采用较为广义的理解。我国古书《方言》卷十三当中即解释为:家,谓之丘也。所谓“丘”,本意指土堆高大的坟墓,现代汉语中特指具有考古价值及文化价值的古代帝王之陵寝。而在汉代之后,又给“坟”、“墓”二字赋予更多的伦理色彩,将之称为“陵”,即专指汉代帝王的坟墓。②由此可见,“坟”、“墓”当用作泛指时二者没有区别,可以通称“坟墓”。但就其形态而言,埋葬棺木筑土标记皆为“坟”,即《汉书·刘向传》之“孔子葬母以防,墓而不坟”;埋葬棺木与地面齐平皆为“墓”,即《札记·檀弓上》之“古墓不坟,高者曰坟”。
从字面意思看,学者们并未完全遵行古代汉语对“坟”、“墓”二字的区别表述,但事实上,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的当今,农村和城市因坟墓存在形态不同而称呼各异。农村地区以修筑的土堆为坟墓标记多称之为坟地;城市则多以墓碑等附属设施为依托,称其为墓地。从地理位置上看,现时的坟墓和墓地没有本质区别,理论界也经常把它们视为同一事物来研究,但究其实质,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且相互依托,互为存在之基础。即坟墓的存在决定了土地作为墓地性质的前提,没有坟墓的墓地也就不能称其为“墓地”;反之,若没有墓地存在,坟墓也就无所依托,失去物质载体,丧失坟墓应有的社会价值。在我国法律理论及司法保护中,经常把墓地放在较为广义的概念范围去理解,主要是指埋葬逝者尸体、遗骸、遗物之建筑物及构筑物。在此前提下,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将墓地分为城市经营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城市经营性墓地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审批、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的建墓单位或墓地经营者建造的,以提供逝者骨灰、遗骸、遗物安置的地下墓穴(即墓地);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农村公益性墓地,主要是指在埋有逝者尸体棺木、遗物的地下土穴以及从地面之上凸起的土堆,两者组合成一个整体,统称为墓地。据此,本文所称之墓地是指:以埋葬逝者为目的,由一定范围的土地及碑石等附属设施组成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土地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