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法律体系中,与使用权人利益密切相关、最受人们关注的问题便是不断攀升的墓价和拥有的使用权期限问题。前者是由于墓价的上涨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基于“死不起”、“葬不起”的现实而产生的,而后者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立法之间的矛盾而导致的。1992年《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20年的期限为墓穴管理费的收取周期,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中对使用年限不作规定,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而1998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则将20年的期限认定为墓地的使用周期。三者之间的矛盾使得该问题变得相当模糊,直到2011年清明节前夕,民政部负责人的表态使得该问题得以明确化,即20年的期限为墓地使用权的使用周期和维护费的收取周期,墓地使用权的期限则取决于土地的类型,一般为50年或者70年。

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变迁和建墓主体的市场化、私人化运作方向,建墓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颇为混乱,不仅有政府划拨、联营等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取得方式,也存在出让、“招拍卖”等其他形式。而且由于立法缺失,“有的按居住用地进行出让,有的按工业用地出让,有的抓住‘经营性’而按商业用地进行出让”,这就使得实际的墓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这对于法律知识欠缺的群众而言,不同的使用期限,同样的高价容易使其产生失衡的情绪,不利于期限届满时后续工作的推进,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态势的保障。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有必要结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和墓地长期存在的特殊需求,将城镇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统一确定为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