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传统墓葬习俗下,每到清明节逝者后辈都会去墓地,希望通过祭传统祀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对逝者的哀思之情,我国祭祀传统的存在,使得墓地在我国的性质得以改变,墓地不在是一个仅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普通民法物。墓地在物理形态上虽为无生命特性的特殊不动产,但在人们的观念中,墓地是作为逝者的地下居所而存在的,它承载了一定的人格利益和伦理道德利益,即便是未使用的空墓地在人们的观念中亦是如此。而在哲学范畴上,墓地也不仅仅是简单的安置逝者的场所,其因承载着人们对生命,对人生归宿、生命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人类本源性问题的思考。故此,对墓地使用权利的规范,不能简单的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而应对墓地的不动产、人格利益、社会伦理、殡葬文化等多重因素加以综合考量。

基于城市墓地的特殊性考量,我们对城市墓地使用权的规制,既要满足物权法的规定,又要重视对墓地人格利益和伦理道德利益的保护,由此,本文认为:未来在用物权制度来对我国城市墓地使用权进行制度改造,建立城市墓地使用权物权登记制度时,应对墓地伦理物格进行考虑,对墓主墓地用益权能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严格的将城市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限定在使用权能的实现上,严格限制城市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将权利流转限制在建墓主与购墓者的第一次流转之间,严禁市民间的二次流转,仅对符合立法规定的使用权流转进行物权登记。并且为了预防流转限制过严造成的城市墓地空置浪费墓地资源情形的发生,同时应赋予建墓主回购权。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抑制城市墓地商业化,使墓主对城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行使回归至墓地本质使用属性,从而促成城市墓地使用权制度朝着利于保护墓地伦理道德和维护传统墓地文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