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使用权是城乡墓地使用权制度分析的核心,由此我对城乡墓地使用制度的研究也势必围绕城乡墓地使用权为基础进行。但就目前而言,墓地使用权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专业用语,该用语的出现是源自于新闻媒体对城乡墓地使用乱象的报道,但该概念自提出以来,便迅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学者更是频频使用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来对城乡墓地使用权制度展开研究。

就目前为止,学界对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仍没有形成统一且权威的界定。有学者指出墓地使用权实为墓地土地利用权,两者同源同义:也有学者认为墓地使用权是通过对墓地的占有、使用等形式来实现对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两种表述虽然不同,但二者均承认墓地使用权是基于土地使用而产生的一种权利类型。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特性下,将墓地这种对土地的特殊利用形式,而产生的权利界定为墓地使用权,虽然具有一定中国特色的意味,但这却更能为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基于此,文章便在此将墓地使用权界定为:墓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实现方式,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即法律规定的主体经过立法规定的程序,对公有土地资源以墓地使用的形式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由此,本章对城乡墓地使用权制度的研究,也是以此为基础,而围绕着墓地使用权的权利类型、权利取得方式及权利限制等方面,对我国城乡墓地使用权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