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与坟墓所有权一并处分
我国虽将土地附着物看作独立于土地的不动产,但通过“房地一致原则”来解决“房地分离”问题,即权利人应对土地附着物所有权及附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使用权作联动处理。依据“房地一致原则”,公墓若向丧主转让坟墓的,应一并处分坟墓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便公墓将坟墓所有权与坟墓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同主体的,根据《民法典》第356条、第357条等规定,此时仍产生坟墓所有权与坟墓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法律效果。

2、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是特殊类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UBT21010-2017将殡葬用地归于建设用地的类别,这样,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为行为人在国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保有坟墓提供权源基础。因此,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种概念。
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是特殊意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尽管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但其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紧密相连,具有鲜明特色:(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典型的法定物权,而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则通常是习惯物权;(2)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的内容受到严格限制,权利人不得利用墓地开展与殡葬用途无关的其他活动;(3)坟莹的外形、碑文、地点等信息能够有效地起到权利公示的效果,因此,很多国家认为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的变动不适用登记生效规则。
综上所述,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公墓应当一并处分坟墓和坟墓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是特殊意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当公墓与丧主之间的坟墓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丧主已经支付价款并占有坟墓的时候,丧主即可取得事实上的坟墓所有权并同时享有坟墓占用范围内的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