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提出“移风易俗、改造中国”的号召,一方面取缔打击封建会道门,改造端公、神汉、巫婆、阴阳等封建迷信者,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文化体系扫清障碍。另一方面,破除几千年来的陈规旧俗,逐步推行以火葬为核心的一系列殡葬改革政策。1956年4月27日,151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倡议实行火葬》上签名,倡议身后实行火葬,只留骨灰,不保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倡议实行火葬》指明了我国以火葬为核心的殡葬改革方向,拉开了我国殡葬改革的帷幕,对新中国改革殡葬旧习、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国家内务部于1965年7月22日制定下发了《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一方面要求“全国各地在大力推行火葬,搞好宣传教育、建好火葬场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土葬改革,禁止城市郊区出卖墓穴和兴建豪华墓、等级墓、活人墓、封建式陵园等。”另一方面,改革旧的殡葬习俗,要求“教育群众以开追悼会、佩黑纱、献花圈的办丧方式代替打蘸念经、焚香摆供、披麻戴孝等落后的习俗。”
《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出台后,全国各地开始加快在城市推行火葬工作的步伐,整顿、规范城市土葬秩序;在农村,教育动员群众实行移风易俗和平坟扩耕、开荒种地,进而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平坟还耕还田”运动。至20世纪60年代末,全国各地几乎平掉了所有宗族墓地、乱坟岗等。通过辅以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所倡导的开追悼会、佩黑纱、献花圈等简约化、标准化与科学化的新式祭奠礼仪,在城市内逐渐为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所接受。
到1979年,年火化率直线上升,据记载:"85%以上的大中城市、30%以上的县推行了火葬。在建有火葬场的地区,城市火化率一般在60%以上,有的城市高达90%;农村火化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全国各地火葬场1979年火化遗体数量达到了102125具。”’7在土葬改革方面,禁绝了群体性的封建陵园、宗族墓群和个体豪华坟墓;在殡葬礼俗方面,宣传实行移风易俗,逐步建立、推广普及了文明、健康、俭朴的祭悼程式,遏制了繁缉奢靡的旧殡葬礼俗,殡葬改革工作初见成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标志着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开始。但由于长期以来思想文化上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人们对殡葬改革的认识产生了偏差,认为“殡葬改革是‘四人帮’搞的”把大办丧事、大搞迷信活动说成是“丧葬自由”,把修祖墓、恢复宗族墓地说成是“落实政策”,一些基层干部思想困惑,工作松懈,缩手缩脚,导致殡葬改革出现“滑坡”。
针对当时的种种情况,1981年12月第一次全国殡葬工作改革会议召开,提出了“坚持殡葬改革工作方向,整顿火葬场,改革土葬和旧的丧葬习俗,大力宣传教育鼓励群众改革,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等五项措施。1982年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给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进行火化的报告》,再一次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开展推广火葬、简办丧事的活动,并将殡葬改革提升到“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又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一个方面”的高度。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殡葬事业的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法规。
这一时期,除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由其自由选择葬式以外,社会主流葬式在政策法规的推动下,进一步向火葬发展。地方政府依据自身情况将所辖地区划分为火葬区和非火葬区,火葬区的居民死亡后须进行火葬。大多数地方直接采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制止占用耕地乱埋乱葬现象。
《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是第一个全国性的殡葬行政法规,标志着殡葬改革工作跨上了新台阶。要求各地根据人口、耕地和交通的实际情况划分实行火葬的区域,在实行火葬的区域一律实行遗体火化。在墓园建设方面,《规定》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限制:在土葬改革区,要求利用荒山瘩地建立集体公墓,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植树造林,搞好绿化。在城镇,逐步开展了以经营性公墓向社会提供有偿性质的骨灰安葬服务,积极探索推进城镇骨灰集中处理和文明祭祀的殡葬方式。在农村,实行集中埋葬、集中管理、节俭安葬的方式,推广农村集体公益性墓地。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疾葬改革、丧葬方式、殡葬事务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条例》出台后,全国各地加大了殡葬立法工作力度。随着殡葬法规体系的逐步形成和完善,殡葬改革工作逐步迈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在国家公权力的推动下,各地旧有的殡葬礼仪难以为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