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法律渗透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丧葬问题自然也无法摆脱法律的关注。目前,世界各国大都有自己的殡葬法,对于殡葬的管理机构、殡葬的方式、殡葬的负责人以及骨灰和墓地的管理和处理方式等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目前关于殡葬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国务院1997年通过的《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共24条,规定了殡葬的基本原则、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施和殡葬用品管理、处罚原则等内容,没有涉及殡葬权利人(义务人)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也未就该问题做相关规定。

所谓殡葬权利人(义务人)是指有资格和义务主持丧事的人员。殡葬权利人一般为死者指定的人或者死者亲属,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其他人主持葬礼。许多国家在有关殡葬、埋葬、墓地等法律法规中,对殡葬权利人作了具体规定。如《德国勃兰登堡殡葬法》第20条规定:(1}法定成年亲属按下列顺序承担殡葬义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伙伴。假如由一对夫妇或者多名义务人承担殡葬义务的话,则由他们中间的年长者牵头负责殡葬事宜。(2)假如不存在第一段落中的殡葬义务人,或者无法查明或者他们无力承担殡葬义务,而且也没有其他人出面负责殡葬事宜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则由死亡地的地方主管治安机构操持殡葬事宜并承担费用……”《瑞典殡葬法》第6章第1条规定:“安葬事宜由死者选定的人或死者的一位亲友主持。”第3条规定:“如果死者亲友不能对由谁负责安葬事宜或者在有关火化和墓葬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死者最后进行教堂登记所在区的教堂墓地当局应邀在各方之间进行调解。
关于殡葬方式,各国都规定以尊重死者意愿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死者有遗嘱和遗愿安排如何处理自己遗体时,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尽可能地按照遗嘱和遗愿去处理;死者没有遗嘱和遗愿的,应该由殡葬权利人(义务人)安排丧葬事务。各国对殡葬的方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德国勃兰登堡殡葬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公共利益,殡葬的方式和地点按死者生前意愿为准。在不清楚死者生前意愿的情况下和在死者不满14岁周岁的法定年龄的情况下,则由殡葬义务人决定殡葬方式和殡葬地点。”《荷兰尸体殡葬法》第4节第18条规定:“负责安排尸体殡葬的人士在本法第11条里所指的许可证的申请人,或者可以是该申请人的代理人。尸体的殡葬方式必须按照死者生前提出的、或可能提出的愿望进行,除非认为那种愿望是无法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