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权责
将经营权和管理权均集中在同一个部门,那么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将增大,没有适当的监督机制配合,那么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就无法避免。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十分必要,民政部门控制着其所在地区的殡葬行业的发展,殡葬服务机构和行政权力机构之间界限模糊,要想打破垄断就必须将二者区分开,明确拥有行政审批权的权力机构的职能,做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各级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脱钩,民政行政机关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2.完善监管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殡葬管理和执法由民政部门下属的殡葬监察管理机构负责。过去,很多地区的殡葬监察管理部门都是与殡葬服务机构同为一体,因而难以保证其监察的公平公正。现在,已经有很多地方将监察部门从殡葬服务部门独立出来,但是其运作过程中依然有很大问题,比如人员的经费问题。只有在立法上明确殡葬监管机构的地位、监察的权力,解决其人员配备的问题,才能真正发挥出监督效用,实现殡葬业的监督体制作用。
3.区别服务
在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这一领域,其公益的属性应当强化,即:应当对其加大政府投入,降低这一服务的各项收费。不然,面陆过高的基本服务费用,广大民众的基本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应该认为,获得基本的殡葬服务是每个公民的最后福利,也是国家对生命价值的最后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最后维护。基本殡葬服务就应该建立在这一理念基础之上,因此应由国家加大投入,保证基本权利的实现。而在遗体整容、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延伸服务中,政府可以加大开放力度,让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如殡葬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等,将之推向市场,允许各种主体在取得一定的合法经营资格后参与经营,这样能够使得殡葬用品在市场中价格更加合理,有利于消费主体扩大选择。
4.价格管控
有关殡葬产品价格高昂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比如,骨灰盒的利润就可能高于成本上千倍。在殡仪馆内部购买殡仪产品的规定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普遍规定,而这就为殡葬产品的的暴利奠定了基础。产品的定价究竟应由哪一部门来完成,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基本服务的定价应当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要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这样的引导目的就是要把殡葬服务的价格控制权从民政部门中分离出或者弱化其权限,限制定价环节的权力滥用。此外,对基本殡葬服务还应该将价目公开,以网站或者宣传栏等方式公示价格,能够保证殡葬各项服务的收费透明化,对定价权起到监督的效果,有利于控制定价问题中的行政性垄断。
5.加强相关立法
现今关于殡葬行业的立法十分缺乏,最高位阶的一部就是嫉葬管理条例》,其效力位阶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民政部门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其他的各种指导意见,仅仅为部门规章,有的也仅仅是没有强制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导下属部门的殡葬工作的开展,其他的立法也限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立法对于民政部门的权限划分、监管如何实现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也因位阶的制约,其作用及影响力受到很大限制。在责任追究方面,现行立法中应适用的是幻支垄断法》中关于行政性垄断的处罚规定,或者《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关于公务员责任追究的内容,这些法律对责任的规定不仅难于实现,并且被追究的力度也不强,不能很好地保证殡葬行业行政性垄断得到规制。国外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殡葬法,闻对殡葬问题作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我国也应该借鉴,加快我国的殡葬立法,从立法层面清除殡葬的垄断,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殡葬行业的行政性垄断危害到的是广大民众的基本权利,民政部门近年来已经对此十分重视,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文件,力图加强惠民殡葬政策的切实实施,着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殡葬需求。而存在于这一行业的行政性垄断是导致殡葬改革困难的最大问题,只有打破垄断才能最终实现殡葬行业的公平竞争,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发挥竞争的作用,实现殡葬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