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以民政部为代表的官方观点在其前期的表述上采用了墓地使用期限与缴费周期合二为一并统一为20年的说法;然而,在其后期对前期观点即20年使用期限作细化解释之时,又陷入片面论的误区,坚称前期20年期限为墓地使用费的缴费周期。之后,随着大量城市郊区公共墓地的修建,满足了人们的殡葬需求,墓地使用权的缴费周期逐渐被淡忘,后来也就不了了之。时至今日,20年的期限在理论上仍被界定为缴费周期。但无论如何,墓地使用权的缴费周期始终是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由于本文在论述墓地使用期限及缴费周期之时,采取了二分法的论述原则,所以,在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过程中确立墓地使用费缴费周期亦是应有之内容。

前文已述,民政部之所以把20年期限解释为墓地使用费缴费周期,除了其主张的墓地使用权债权属性之外,主要的理论依据就是《合同法》第214条关于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的规定。那么,把墓地使用费的缴费周期界定为20年究竟是否合理,本文认为还有待商榷。首先,20年的缴费周期过于漫长,不利于墓地的管理和维护。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促使人们频繁往返于不同的城市生活之间,而墓地的固定性决定了其不可能频繁迁移,必然落后于现代社会发展速度,加之逝者近亲属除了在特定祭祀节日进行怀缅之外,其他时间便疏于墓地管理,20年缴费周期明显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其次,20年的缴费周期不利于墓地使用期限的延续。从社会认识论角度而言,20年缴费周期当中包含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有可能当年申请墓地的逝者近亲属已不在人世,墓地使用权因继承而发生了更替,亦有可能由于现代信息时代的到来,逝者近亲属联系方式频繁更换,缴费周期到期却无从联系,造成墓地缴费手续的延误,进而影响墓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最后,20年缴费周期的界定不明,直接导致各地方政府的规定相互矛盾,无法达成统一。关于20年缴费周期的说法,至今并没有国家层面的明文规定,其仅仅是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员的舆论解释,而各地政府在无上位法规范的情况下,纷纷坐观待望,并在所属行政辖区作出了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行政决策,甚至多地规定截然相反,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通过对目前20年缴费周期的合理性论述,本文认为,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应将墓地使用费的缴费周期规定为5年。理由如下:首先,5年缴费周期极大的缩短了时间期限,便于逝者近亲属管理墓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其次,5年缴费周期有利于逝者近亲属了解墓地使用期限动态,及时办理续费手续。其间需要建立有效的墓地使用费续费通知渠道(如墓园公示以及墓碑告示等)。最后,把墓地使用费为5年的缴费周期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有利于统一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并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