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一2017),殡葬用地作为建设用地,隶属一级类特殊用地,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一2011,殡葬设施用地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的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依据《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一2018(征求意见稿),将殡葬设施用地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归人“公用设施用地”,与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均隶属于公用设施用地的二级类。
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殡葬设施用地(US)属于市政设施用地,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综上,经营性公墓用地虽属于第三产业,有一定营利性,但与普通商业用地有较大区别,应属于公用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