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丧服服叙较前代做了相应删减,呈现出平民化趋势。时至清代,服叙改革重心转向全力维护本宗的角度,服叙制度呈现出倒退的趋势,
①为养母服丧由明代的斩衰三年降为齐衰不杖期
清代《通礼》考虑到收养弃儿会混乱血缘关系,影响本宗族血缘的纯正,从而导致财产流入外姓手中。所以在服叙上将收养的同姓异性做了明确的划分。规定为母亲斩衰三年,同姓之子可立为嗣;为养母降服齐衰不杖期,异姓之子不得为嗣。

②随继母再嫁者为继母服丧时需降服不杖期
改嫁的母亲与未曾改嫁的母亲在丧服上有明显区别,即:为改嫁继母丧期为齐衰杖期,这一要求历代沿袭,直至清代乾隆嘉靖时期。道光时期《通礼》则改为齐衰不杖期。因为再嫁被认为不懂节操,虽然年纪尚小随继母再嫁属于实为生活所迫,但终究还是背离,所以清代《通礼》对这种情况进行降服,其意在于保护本宗利益。
③删除了为同母异父兄弟姊妹服
为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所服小功,但在清代《通礼》中己删去,这是缘于压抑外亲、扶持本宗的需要。明清两朝丧服服叙与前朝相比呈现出逐步简化、平民化、世俗化的特征。将齐衰三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绍麻三月、袒免等进行删除。这一变革几乎具有不可逆性,其原因有政治制度、宗族形态、学术思潮甚至统治者个人性格都对服叙产生了影响。这些变革基本顺应民心民俗,不拘泥于传统的宗法等级。《四库全书总目》记载:“朱子没后二十余年,其时《家礼》己盛行。自元明以来,流俗沿用。”其实不仅是流俗,明初朱元璋亲自作序的《御制孝慈录》有关丧服制度几乎照录《家礼》至《大清律例》进一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