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如影随形,侵害他人祭奠利益,即应承担相应责任。侵害祭奠利益的侵权模式有两类,一是可回复型侵权模式,细分如下,祭奠相关物处置不当,如墓碑漏刻姓名;祭奠相关物隐匿,如遗体骨灰之隐匿;祭奠相关物损毁,如死者照片破坏。二是不可回复型侵权模式,例如遗体火化致遗容瞻仰不能等。可回复型侵权模式下回复原状、消除阻碍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但若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诉请精神损害赔偿。不可回复型侵权只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回复原状、消除阻碍在祭奠利益领域适用较少,争议不大。
上海公墓上海墓地太仓公墓双凤纪念园

精神损害表现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精神损害赔偿涉及法学上主观、客观问题,审判者在价值衡量时,因考量不同,导致结果各异。
对比案例一、四,诉因类同,但两者精神损害赔偿金相差五倍。案例二、三相较,两者皆是祖坟因他人不当行为而受损,龚某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达40000元,而何某云案中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藉由上述分析可导出如下问题,一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二是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因精神损害赔偿之主观性、感情商业化担忧、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等原因,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适当限制。《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释巨2oo」 }号文第8条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赔偿精神损害;导致严重后果者,可予以支持。由上述规定可知,“人身权益”、“严重性”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就人身权益言,《侵权责任法》第2条将民事权益分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两类,法释巨2ooy }号文第1条进一步将人格权益细化为生命权、健康权等具体、人身尊严权为核心的一般人格权。如前所言,祭奠利益作为一般人格权,其受侵害时可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就严重性而言,精神损害严重性之有无,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一弹性规则,此时,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将成为决定性因素,价值上的衡量因而显得尤为重要。⑩法官在对严重性进行解释时,往往借助容忍限度理论,即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容忍限度认定作为自由裁量之结果,在认定时仍需可操作之客观标准的指导。在一则案例中,被告破坏原告亲属墓穴拿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祭奠利益,法官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原告等对管某的祭奠权利,致原告精神受损。;1:此案中,法官依民俗习惯判定原告精神损伤严重。在另一则案例中,法官认为张某坟墓与曹家祖坟距离较近,对曹某某祭祖敬祖有一定影响,对其感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因此,支持曹某某精神赔偿金5000元之诉请。⑧
由上案,可见法官在判断“严重性”时,并不过度考量“物”之破坏程度,而注重以民俗习惯度量受害人在乡里乡亲中的“而子”受侵害程度。此外,应主要考量侵权人之侵权行为(例如坟墓所在地、墓碑漏刻姓名等)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违背当地民俗习惯的严重程度等。
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法释巨2oo」 }号文第to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第n条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可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学说上,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功能、克服功能、抚慰功能,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应视被害人之特殊情形,以其功能之一亦或以上为据。①具言之,应衡量侵权人之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侵权人经济承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收入水平等。在一则案例中,法官认为法释巨2ooy }号文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予以明确,法院依据慰抚为主,补助、处罚为辅的原则和结合侵权获利情况、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衡量的原则,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①在考量地域对赔偿数额影响时,部分高级法院依照当地经济状况制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与限度具有参考意义,详见表四。应注意的是,多数精神损害赔偿额参照标准制定日久,随经济发展、收入变迁,应适时更新。为避适时更新之繁琐,可引入通货膨胀率做调节。因经济等影响,货币购买力在不断下降,现时法院在参照以往数额标准时,应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以更富弹性的落实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功能。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应遵循慰抚为主,补助、处罚为辅的原则,并结合侵权获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实际案情和当地经济状况进行确定。
结论
#p#分页标题#e#习惯即为裁决依据,又常寄托情感,进而衍生出精神利益诉求,祭奠利益既属此列。中华文明对丧礼尤为重视,举办、参加亲人丧礼既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法益,也是一项道德义务,而且是重要的民间习惯。在司法适用中,将民俗习惯作为弥补制定法漏洞之重要参考,能解决祭奠利益保护法源缺失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