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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权利属性的法律规范梳理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9-10-26 浏览:

    墓地土地利用权,即为墓地使用权。在法律关系上,墓地所有权人与坟墓所有权人经常一致,为同一法律主体,但是墓地和坟墓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物,其所有权人可以不一致。在墓地所有权人与坟墓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逻辑上,坟墓所有权人对墓地应享有墓地使用权,该墓地使用权的性质可以是物权性的,也可以是债权性的。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明确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成为必然。因此,笔者认为墓地的权利属性实际上是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其为债权抑或物权,在法理上均可,至于一国法律选择何种权利方式以保护墓地使用权,属于价值衡量的立法政策问题,但两者在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深度上有较明显的区别。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债权性墓地使用权往往受到具有经济优势地位的所有权人严苛条款的限制,同时在对所有权限制、权利存续期限、转让性、征收补偿等方面均存在不足,而物权性墓地使用权能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拟就此展开初步探讨,以明晰适合我国的墓地权利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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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墓地权利属性的法律规范梳理
    自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与殡葬事务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见诸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并没有相关法律层级效力的规范对殡葬事务进行调整。期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97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失效;19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于2012年修订,修订的条款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目前,国家层面调整殡葬事务的规范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为2013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其属于行政法规,其他的有属于部门规章的1992年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墓地实际上有两类四种:一是私人墓地,包括宗族墓地和使用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作为殡葬用地的墓地;二是公共墓地,俗称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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