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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用地纳入经营性墓地注意事项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9-09-06 浏览: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明晰可被纳入经营性公墓用地审批范畴的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范围。要通过城乡统筹建设、生态保护、产业发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量,进行调整完善,来确定哪些集体经营性用地符合条件,可以用以流转作为城市经营性公墓用地,并与农村公益性建设用地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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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应当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可以作为城市经营性公墓用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的条件。在地理位置上应当参照《办法》第四条规定,明确选址的禁止事项。土地利用具体用途、容积率、环保标准均符合要求。条件的制定应当由林业部门、城建部门、环保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论证完成。
    第三,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流转涉及利益主体众多,需协调好各方关系。流转涉及主体不仅仅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个体,还要考虑到流转前后的土地使用者、组织流转的政府及社会组织等的利益。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关注点。如何协调各方利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第四,应尽量由村委会担任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流转的决策主体。相较于村民小组,村委会力量更为集中,能在更大区域内进行资源优化组合,具有更强的协调能力,亦能将流转利益惠及更多的农民。
    第五,规范收益分配机制。实践中有部分经营者将农村经营性用地作为经营性公墓用地建造城市陵园,并定期将经营所获部分利润交给村里,名目包括人力成本、材料成本、维护成本、配套绿化、道路维修等项目,但并无统一的收益分配规定,而是双方协调制定。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集体,应当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村集体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公墓经营者在经营当中所获得的利润交付给村里的比例为多少,交纳项目需明晰,这些内容应当事先在经营性用地交易合同中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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