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义务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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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虽说农村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权利,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农村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受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辩证存在。
双凤纪念园,公墓,上海墓园
交纳墓地看管费、维护费等费用的义务权利人向农村经济集体组织申请无偿取得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需按照规定按时按要求向有关机关交纳基本的墓地看管费、工本费、护理费等。农村集体组织中对农村墓地区域进行常规的维护和管理,需要支付基本管理费、维护费。
积极配合墓地管理者的义务
利用已建墓地安葬完死者后,为美化环境、节约土地,墓地管理者还有很多口常工作要做,如在墓区植树绿化;对墓区进行常规维护整理;在墓区遭受特殊环境破坏时进行大面积修缮重建;清明节、春节等祭祀人数多的时候为方便扫墓服从墓园管理者对墓区管理做的适当调整等。只要是墓地管理者合法、合理的措施,权利人都应该以积极且友善地行动予以配合。
“利己不损人”义务
不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公民权利行使的基本要求。墓地权利人取得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不可任意行事,这样才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墓地相关能得到法律对其利益的最全面保护。
相邻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35规定可知,农村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负载于墓地之上,墓地具有“不动产”特性,当然适用《物权法》中不动产相邻关系规则,即拥有截水、通行、采光等相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