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权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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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格权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活着时,国家宪法赋予人们尊严和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人死之后宪法并非因其呼吸己经停止,就基于“死人非人”的错误观念,认为已经死去之人不再享有宪法上的保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然而,宪法在对人格尊严保护方面并不因人的死亡而停止,而是使死者享有死后人格权。
双凤纪念园,公墓,上海墓园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死者近亲属可以基于死者死后名誉权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于死者人格权的内容有所涉及,也是我国唯一一条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条文。该条文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包括死者的遗体、遗骨、荣誉、名誉、肖像以及姓名的利益。
墓地地块征收征用补偿权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特殊需求,可以对国家所有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我国法律还规定基于交通、能源、矿藏、水利以及军事等用途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使用土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支付给失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费等费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农民生活。其中地上附着物一般包括土地征收时土地现有的建筑设施,一般有房屋、水井、坟墓等。
对于墓地地块的征收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费用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在此,土地补偿费主要是项目建设者对村集体基于土地征用的补偿,与农民本身无关。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应是项目建设者对于农民墓地迁移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