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祭奠权的类型化分析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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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权是属于身份权的权利内涵,是人身权中的一种。《侵权责任法》第22条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有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时获得的赔偿金。侵害他人祭奠权,权利人可以援用此条规定请求赔偿。在现实生活中,侵害祭奠权的行为多种多样,对侵害祭奠权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简化对此类侵权案件的审理,节约司法成本。虽然侵害祭奠权的行为纷繁复杂,但是对侵害祭奠权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是可行的。笔者根据不同标准对侵害祭奠权的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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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侵权主体上进行类型化分析
1.祭奠权人之间侵权
祭奠权人之间侵权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是祭奠权人,其中某一个或者几个祭奠权人侵害了其他祭奠权人祭奠权的行为。此种侵权中,侵权人和非侵权人一般都是亲属关系。现实司法案例中,这种侵权最多。本文整理的案例中大部分也都是这类侵权。法院在审理此种类型的祭奠权纠纷案件时要特别重视家庭矛盾、经济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方面的因素。考虑这些因素对引起纠纷的作用进行审理,法官要本着维护整个家庭乃至家族的和睦团结的目标适用法律。
2.祭奠权人之外的第三人侵权
祭奠权人之外的第三人侵权指祭奠权人之外的不特定的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等侵害权利人的祭奠权的行为。如医院、殡仪馆、骨灰寄存处、公墓管理单位等。这种类型的侵权,祭奠权人很可能与第三人之间还存在合同关系,如,死者家属与骨灰寄存处之间可能会就死者骨灰寄存签订骨灰保管合同。此时,殡仪馆在管理中若有遗失、损毁骨灰的行为则不仅违反了合同,同时还对祭奠权人产生了侵权损害。祭奠权人可以选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追究殡仪馆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法院在审理这类型的侵权案件时需要注意,在追究侵权责任时,侵权人已经构成了对所有祭奠权人的侵权,只要祭奠权人因侵权都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权利人就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可能存在权利主体人数众多的情况,这样一来,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对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必要、合理的限制,重点考虑与殡仪馆等第三方签订保管合同的权利人以及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有抚养、赡养关系的最亲近的祭奠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其他祭奠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二)从侵权时间上进行类型化分析
1.下葬前的侵权
这种划分以对死者下葬为界点。下葬前的侵权指死者死亡后至下葬时的权利人的祭奠权遭受侵害的行为。这种侵权即包括祭奠权人之间的侵权,也包括祭奠权人之外的第三人侵权。下葬前的侵权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侵权,矛盾较为尖锐,而且情况十分复杂,涉及到以死者入土为安的传统习俗影响,由于受时间限制,应尽早化解矛盾,早点为死者下葬。
2.下葬后的侵权
死者下葬后,如果祭奠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从行为上说一般包括对死者坟墓的破坏、对墓碑完整性和碑文的破坏、对遗像、灵位的损坏等几种情况导致侵权。这种类型的侵权一般不是很仓促,在维权上可选择多种渠道去解决,而且时间上来说,与下葬前的侵权相比更充分,可以有效地选择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当然,在久拖不决的情况下,权利人也可选择司法裁判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三)从侵权方式上进行类型化分析
根据侵权的方式不同,我们可以将侵害祭奠权的行为分为作为的侵权形式和不作为的侵权形式。
1.作为的祭奠权侵权
作为的侵权指行为人采取积极的侵害行为构成的侵权。以这种作为形式侵权的行为方式很多,如故意侵害死者的遗体、骨灰,侵害死者墓地、墓碑完整性,阻碍祭奠权人进行祭奠活动等。针对作为的侵权行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要承担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2.不作为的祭奠权侵权
不作为的祭奠权侵权指行为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所造成的侵权类型。在祭奠权侵权中,以这种不作为形式的侵权行为内容有如下几种,如死亡消息通知义务、保护祭奠性纪念物不被损害的义务等。生活中这种侵权例子很多,如笔者在引言中列举的案例一和案例二。
以上对祭奠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的类型化分析是从不同角度作出的,然而生活中某一种侵权行为完全有可能同时符合几种不同侵权类型的情况。祭奠权的侵权行为,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侵权,都应符合《侵权责任法》有关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损害行为、损害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