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殡葬改革的缺陷与完善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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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村殡葬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土葬(含装棺再葬)对土地的侵占、对环境的影响、资源钱财浪费以及因不当推行火葬引发的违法犯罪。而殡葬立法的宗旨,就是要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因此,在正确把握我国殡葬行业特色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致力于寻求有效的对策,在新的法律中要做至少有法可依”、“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对殡葬业的管理和监控,以期为提升行业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上海公墓上海墓地太仓公墓双凤纪念园

一、当前农村殡葬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幼传统习俗的惯性使殡改在农村的推行步履维艰。
在我国相当多地区的农村,农民大都不堪办丧事之重负而希望采用简单经济的殡葬改革方式,但却出现群众虽希望遵循殡改措施但却无人响应的局而。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人们“爱而子,。农民虽已深知殡改措施的好处,却始终容易受到传统风俗和邻里乡亲看法的左右,没人愿意先开这个头,否则会被认为是冒进,是怕花钱,甚至还会留下‘不拿,的骂名。
(二)骨灰存放设施不到位致使“二次入棺’土葬现象屡禁不止。
我国的许多地方受传统的‘入土为安”意识的影响,二次入棺的‘骨灰坟”现象还大量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地方管理部门一味追求火化率,而对尸体火化后如何办丧事从不过问,形成了不管骨灰如何处理的局而。此外,当前传统的墓地而积已满足不了儿孙们的‘孝心”,墓地而积有逐年扩大的趋势。
(三)盲目攀比与虚荣心理作祟使得厚葬之风盛行。
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人们普遍受封建思想影响而重视“后事,,迷信的陈规陋习大肆泛滥,礼仪繁杂必然导致铺张浪费。厚葬之风兴起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人们为了显示在家族中的权威和地位在办丧事上盲口攀比;二是相关职能部门缺乏监管;三是某些基层领导干部没有带好头,从而直接影响到周围群众的行为。此外还有些素质不高的人忽视对老人生前的赡养,却在老人丧事上明孝道,讲排场,唯恐他人笑话。
(四)行业垄断愈演愈烈致使殡葬行业暴利现象严重。
我国殡葬业已被列人‘十大暴利行业,的榜单。完全的行业垄断使得农民进行殡葬没有选择的余地,不是花钱就是被罚钱。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当地政府没有对火葬场行业进行严格管理,从而使得县乡级政府与火葬场行业有‘利益分酉’。农民普遍反映地方政府与火葬场相互勾结,大发死人财。
(五)管理疏漏及政策失衡导致殡改工作进展滞后。
不同的地区地理条件也不相同,经济、文化水平的差距悬殊,各地殡葬改革成就不一,出现管理上的疏漏和政策落实的不到位的尴尬局而。本课题组走访了一些县的火葬场,了解到其机构设置简单,工作人员大多也是就地招用,管理知识欠缺。而且我国口前尚无专业的殡葬培训学校,在民政部所属的民政专业学校也只有两所开设殡葬专业,实行的仅是中等层次的教育,远远落后于先进国家。
(六)相关法律发展滞后致使刑事犯罪隐患存在。
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制定于199年,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对于殡葬过程中的很多重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多的漏洞和开」事犯罪的隐患。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许多近年来因殡葬而引发的问题已无法可依,纠纷丛生。
二、探索新农村建设中殡葬改革的新思路
(幼更新农村殡葬理念,树W‘以人为本’的绿色殡葬观。
改土葬为火葬,厚养薄葬,丧事新办,是对传统生死观和丧葬陋俗的最大的冲击。要结合农村和农民的实际,不断创新农村殡葬工作的宣传形式。例如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或以文娱节口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殡葬改革工作中的典型事例,逐步建立以集人文关怀、生态保护和不占土地、节约殡葬费用为一体的绿色殡葬新体制和殡葬管理新格局。
(二)制定《殡葬管理法》,巩固殡葬改革成果。
殡葬改革的法制建设进程仍然任重道远,因而制定一部《殡葬管理法》就显得必要而迫切,以捍卫法律的严肃性、营造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氛围。殡葬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交通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搞好综合治理。
(三)建立绿色殡葬的长效机制,做好配套服务。
省级以下民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单位的经营服务行为,明确职责,实行制度化管理。努力造就一支素质好、懂文化、服务优的殡葬职工队伍,这是殡葬改革的要求,也是死者家属的要求,同时还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首先,进一步明确镇、村各级组织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其次,全而贯彻‘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提高殡葬职工队伍的职业素养,严格监督和规范其行为。第三,各地村(居)委会、村民组(社区)要有殡葬改革信息联络员,构建覆盖城乡的殡葬改革信息网络。
(四)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文明丧葬。
农村红白事理事会是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建设乡风文明新农村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拥有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农村红白理事会可通过基层民政组织的优势,将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由当地基层组织和本村有名望的理事会成员共同出而,说服即将要办丧事的丧户响应殡改措施,摒弃以往繁缉的丧葬习惯,从而为本地殡改开个好头。在此后的丧事活动中便可实现殡葬改革的良性循环,农民也不再为‘而子”问题的困绕致使政策难以落实。
(五)实行遗体免费火化,探索殡葬“生态化’。
殡葬消费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殡葬改革的瓶颈,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就容易受到挫伤,从而导致纯粹被动地接受政府推行的殡葬改革。zoos年,全国共计火化遗体}o.万具,火化率为4s. z%。在非平原农村应由政府投资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但要注意绝不容许建企‘三沿五冈,地带。
三、农村殡葬改革的立法建议
(幼树立‘以人为淞’的立法理念,加强农村殡葬改革的制度设计。
“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即“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贯穿于殡葬改革的每一环节中。对于殡葬公益性服务设施建筑的选址,尊重当地人的风俗习惯及价值观,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运输、火化遗体时,要体现‘死者为大,的‘人本,主义思想,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的尊重,禁}卜出现侮辱遗体的现象,更要严厉惩罚偷尸卖尸的犯罪行为。在殡葬服务设施管理方而,要用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防}卜污染环境,做好消毒工作。同时丧葬费用标准的制定也要符合当地实际经济状况,彻底推翻农民肩上‘丧葬债”这座大山。
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或组织行为的激励与约束而形成一定的可行的社会秩序,“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缺失势必会导致对公民生命终结的安置过于机械和冷漠。本课题组认为,《殡葬管理条例》应当专章规定农村的殡葬问题,如对于适合火葬的地区,要合理设计殡葬服务设施,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在拜祭追忆方而为公民提供更多的便利;对于不适合火葬的地区,要倡导或者规定诸如深埋、树葬、鲜花葬等多种形式的生态葬;对于在贫困地区推行火葬的,应对火葬者的火葬费用予以免除或者补偿。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的指导思想。
殡葬改革口的就是为了构建可持续发展型社会,使子子孙孙能够永续发展并安居乐业。现存的坟墓不仅占用了大量耕地,造成了“死人向活人要半ff’’的现象,还给森林资源以及环境带来了负而影响,陈规陋俗导致的丧葬成本也大大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无视群众利益,殡葬服务垄断经营,牟取暴利;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生态环境;一些农村地区在‘入土为安”的思想支配下,将骨灰装入骨灰盒后放入墓穴中或再装入棺材埋入坟墓中,使得殡葬成本进一步增大。种种乱象丛生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基层殡葬行业和广大农民没有真正理解殡葬改革的“坚持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和指导思想。
化解耕地危机的根本办法,是实现墓地资源循环使用。要真正做到维护公共利益,最根本的还是以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口的,实行‘政府买单推行火葬”,政府买单能为殡葬改革从口前欲进不能、欲罢不忍的两难困境中开劈了一条新途径,从而有助于解决因为推行火葬而引发的‘政府与群众、群众与殡仪馆、殡仪馆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国有殡仪馆和民营殡葬业者之间”等四大矛盾。
(三)确立改革土葬、节约耕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和多元生态的殡葬方针。
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长期以来,我国殡葬改革的首要任务一直是大力推行和普及火葬,积极改革土葬。事实上,由于我国区域广阔,民族众多,各地区间存在着很大差别,如果不加分别地强力推行和普及火葬,不仅成本高昂,而且会引发很多负而效应,本课题组认为,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应当定位于:改革土葬,节约耕地,保护环境,节约文明和多元生态。比如,对于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普及火化;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可以暂缓实行,但要对传统的土葬进行改革。同时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丧葬习俗,对其采取自愿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火葬。
(四)转变殡葬行政执法工作方式。
殡葬行政执法主体的工作职能依法确定,不能越权违法或行政不作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针对农村殡葬管理工作的特点,结合农民法制意识普遍淡薄的现状,作为殡葬执法工作者要切实转变行政执法的工作方式,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倡导实行人性化执法。重点整治无证经营的丧事音乐队和封建迷信活动,引导农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五)打破行业垄断,消除行业暴利。
殡葬改革的初衷就是崇尚节俭、节约土地,遏制“死人与活人争地,的事实,但回顾改革成果却发现这一立法口的并未完全达到。这和殡葬业的极度垄断不无关系。垄断经营与违规经营共存,导致市场混乱。我国殡葬业的经营主体是民政部门,占绝对优势,即使是联营的殡葬单位,也是由民政部门掌握支配权和主导权。殡葬服务设施属于国家特殊管理领域,故在同一地区行业准入的殡葬服务设施是有限的,没有竞争,必然产生垄断。要推进改革就要牺牲部门利益,民政部门要实行行政审批体制,并且应更多地考虑国家利益,更多地承担监管的职能。还应当建立殡葬用品专业市场,采用生产厂家直销经营、用户随意挑选的模式,殡葬用品销售引入市场机制,以打破殡葬垄断、遏制殡葬用品高价。
(六)加强公墓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政府只有把公墓经营者或单位的利益控制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才会步入良性循环。政府应规定公墓的最低销售价格,凡经营性质的公墓都应按规定纳税。对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墓、经清理认定为非法公墓的,将坚决取缔,并责令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所得;对违规经营、预售、炒买炒卖或传销等违法经营公墓行为坚决制止,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依法处罚并追究负责人责任;对违反规定,私自对外出售墓穴地的公益性公墓,由殡葬主管部门配合土地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就地封闭;对于申请新建公墓或扩大公墓用地项口,一旦用地范围涉及到粮田或可耕用地,都应坚决予以禁止。有学者还提出‘经济适用墓”,理论源于解决老百姓商品住房时推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