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殡葬改革的深层思考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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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我国有九亿多农民,如何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情感、意愿,保证农民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有效的、合理的和符合民族传统的殡葬改革,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那么,我国传统的农村殡葬管理如何走上有效的殡葬善治之路,在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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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当今理论界有关殡葬改革的理论研究,大多是从宏观上对殡葬改革方向的探讨,以及对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执法问题的讨论或者是改革过程中遭遇到的抵制的分析等。在众多的关于殡葬改革的新闻报道中,则多是抨击“旧式”葬礼中丧葬习俗的“奢侈浪费”或者是对农民的“愚昧、顽固和落后”以及殡葬黑幕的揭露。对于构建殡葬制度的基本要素及其理论基础、殡葬改革的具体推进过程、遭遇改革的村民的所思所想等问题,理论界却鲜有论及。如何正视农民对于殡葬改革不同理解的客观存在,如何从对殡葬改革的“生态”研究向关注人们“心态”的研究跨越,正是目前我国农村殡葬领域应该坚持的研究方向。也许这样,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如果能利用传统的渠道,再用政府的力量将其改进,似乎成功的机会会大一些。那么,这样一种新的研究取向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传统与现代复杂关系的认知,从而达到一种文化自觉的目的,以便我们能够摆脱“宏大话语”思维的制约,以一种更加细腻和切实的态度来看待生活中的“传统”,并由此出发来提出或改进我们的工作方法和改革思路,从而不断将农村殡葬改革工作推向深入回。
基于上述思考,本文试图从我国殡葬制度的重新建构为出发点,以农村殡葬改革为切入点,对当前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殡葬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深度反思,以期破解我国农村殡葬改革困局,探寻农村殡葬制度的科学发展之路。
一、推行火葬与节约耕地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众所周知,以“入土为安'“留全尸”为特征的土葬方式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殡葬习俗。所谓“入土为安”,即把死者的遗体或遗骨掩埋在泥土里,死者方得其所,家属方觉心安。据说人类的这种土葬习俗约始于旧石器时代中期,并且与人类灵魂观念的萌发有关。即人类懂得把生与死分开,认为人死后会到另外的世界生活,灵与肉可以分离。土葬象征死者到了阴间(地下)生活,故死者入土是人的必然归宿《礼记·祭义》说“众生必死,死必归王’;《韩诗外传》中说“人死曰鬼,鬼者归也,精气归于天,肉归于地”。以上可以看出,古人认为人死后形体埋入地下,脱离形体的灵魂才可以归于天。可见,人类对于死者的埋葬,已经是一种以灵魂信仰为依据的有意识的行为。土葬习俗绵延数千年,在人们的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但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认为火葬与文明、节俭、先进、科学相联系,传统的土葬与愚昧、浪费、落后、迷信相联系。正是借助于这种主观设定的价值判断,国家开始强制推行“改革土葬,推行火葬”的丧葬改革。其中“节约土地,不让死人与活人争地”是农村殡葬改革的最主要目的之一。可见,国家强制推行“火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土地而不是基于“火葬”这种殡葬方式自身具有什么天然优势。而“节约土地”毫无疑义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
范畴,这从表面来看,国家推行火化好像具有十足的正当理由。其实不然“推行火葬=节约耕地”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想当然的思维,推行火葬与节约耕地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将土葬作为“浪费土地的罪魁祸首”而将火葬作为“节约土地的灵丹妙药”,是认识上的一种误区。笔者认为,在农村推行人死亡后深埋地下、不留坟头的殡改措施,更容易被群众接受,而且同样能达到节约土地之目的。
二、将农村与城市、山区(半山区、丘陵、山岗薄地等)与平原地区“一刀切”推行“火葬”的政策是否科学
为方便论述,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殡葬改革的历程。我国的殡葬改革大致经历两个阶段:
1956年至1985年是殡葬改革倡导阶段。1956年4月27日,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会议休息期间,正坐在沙发上抽烟的毛泽东主席接过秘书送来的一份在全党倡导实行火葬的倡议书。其中写道:“实行火葬,不占用耕地,不需要棺木,可以节省装硷和埋葬的费用……这是安置死的一种最合理的办法……因此,我们倡议,在少数人中,首先是在国家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己死了以后实行火葬……我们认为安葬死者的办法,应当尊重人们的自愿。在人民中推行火葬的办法,必须是逐步的;必须完全按照自愿的原则,不要有任何的勉强。中国的绝大多数人有土葬的民期习惯,在人们还愿意继续实行土葬的时候,国家是不能加以干涉的;对于现存的坟墓,也是不能粗暴处理的……r [3]毛泽东等136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先后在倡议书上签了名。这次集体倡议掀开了我国以火葬为中心的殡葬改革的序幕。1965年7月《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颁发,标志着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火葬的开始。1981年12月,民政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确定了今后的殡葬改革政策和方向,同时也为以后的殡葬改革的法制化奠定了初步基础。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的报告》,198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给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以推动全国的殡葬改革。
1985年至今是法制管理阶段。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佚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殡葬改革由倡导阶段初步进入法制阶段。随后,民政部制定了20多个关于殡葬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殡葬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进一步确定了殡葬改革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中的指导地位。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棋葬管理条例》,并于2012年11月加以修正。该条例确立的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其中第四条
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自此,在划定的实行火葬区,不分农村与城市、山区(半山区、丘陵、山岗薄地等)与平原地区“一刀切”推行“火葬”制度被确立下来。这种不加区别地一律强制实行火葬(土葬区除外)是否科学呢?
殡葬是关于人的事业,殡葬法制要用于人、行于人、为了人。殡葬法制是否科学不能以理性的标准来断定,而应当以人本主义的眼光去看待,看它在制定及运行中是否关怀人、尊重人。法律要由人遵守和实施,那么在制定它时就要让人平等地参与和言说,从而达成共识。这是民主立法的要求,是人本主义思维方式在立法中的表现。回顾我国殡葬改革的历史,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当初在倡议书上签字仅是个人意愿,并未有强加于人、强加社会的意思。倡议书上也明确讲道“实行火葬,必须完全按照自愿的原则,不要有任何的勉强”。但政府部门却把领导人的个人选择当作示范和榜样,将领
导人的个人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政策和法规的形式把火葬定位为科学的、正确的殡葬方式“一刀切”地在全国实行。政府在制定和推行这一制度时是基于这样的思维定式:政府拥有理性,火葬是最科学的;民众是非理性的,民间实行的土葬习俗是落后的、愚昧的,因此颁行法规既改革殡葬又惠及百姓。正是这种想当然的闭1立法才导致农村殡葬改革如今的步履维艰。
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对僵化的教条主义“一刀切”地推行火葬因违背现代哲学的基本原理,对实践必然是有害的。丧葬习俗从社会人一产生,不论哪个民族,古今中外都是人们最看重的习俗之一,并由此形成了种种丧葬文化。比如,生活在海上的实行水葬,生活在高山地区的实行天葬,生活在林区的实行林葬,生活在城市的实行火葬,生活在农村的实行土葬。
美国是发达国家的代表,也是有一定火葬传统的国家,在殡葬管理上却相对宽松,现在其殡葬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只有近30%。印度是与我国相似的人多地少的国家,耕地的珍贵程度不亚于中国。但印度的殡葬管理却非常自由,公民死后,可以自由选择火葬、水葬、天葬、土葬、野葬等方式,并不强求一律。
因此,在殡葬改革推进50多年的今天,我们应当以审慎、科学的态度,对“城市和农村不加区别地一律强制实行火葬(土葬区除外)”的殡葬改革政策进行认真反思,以期更加科学地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殡葬制度。笔者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落脚点是以人为本,殡葬管理工作面对的是人,而且是失去亲人的人。因此,农村殡葬改革的目标应该是让死者得到安息,让生者得到安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团。
辞源对“殡葬”一词的解释为,人死后按照仪式入土安葬的文言用语。可见,殡葬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文明形式,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由此可见,为殡葬业建规立法,绝不是一个一般性的问题,也不是某一个行业的事情,而是涉及每一个人的最终归宿的大事。我们在对涉及十三亿多中国人生命终结方式的重大问题立法时,一定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多搞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多进行一些民意调查,更广泛地征求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意见,打破仅靠体制内的调研、调整,而忽视群众声音的“立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立出广泛表达民意的好法、良法。
三、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是否包含对各民族习俗的平等尊重
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民族平等,并把它作为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民族平等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2)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4)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一直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一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二是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三是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四是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五是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六是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七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当然,多数民族比如汉族也与少数民族一样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既然我国《殡葬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那么,多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要不要受到同样尊重?譬如汉民族自古有“死后留尸,“入土为安”的习俗和传统,是否也应当受到同样尊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平等主要内容是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就是说,各民族不仅在法律上、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实行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也要完全平等。可见,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包含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平等。
四、面对汉族“入土为安”的习俗,立法该持有怎样的态度
一般而言,习俗系指民期逐渐形成的,为社会所接受并实践的行为、倾向或社会风尚。我国是一个古老的文明古国,民间的习俗林林总总、丰富有趣,习俗之于社会人,恰如水之于鱼。习俗普遍存在于生活中,并塑造人们的认知和信念,影响个体的动机与行为。但并非所有的习俗都有机会进入法律领域,只有那些调整社会重要事务的习俗会与制定法存在调整范围的重合。这类习俗被认为是人们必须完成的某些具体义务和责任,通常涉及婚姻和赡养抚养的责任、遗产继承方式、订立和履行协议的要求、丧葬祭祀等事项。
据资料记载,瑞士街头有一种奇怪的车子,车前同时驾了一匹马和一头牛,但这辆车却走得不快不慢、四平八稳。究其原因,原来需将马的速度和牛的稳妥巧妙结合,牛借马力、马因牛稳,由此得到最佳的行进速度和平稳度。借用这个有趣的故事来说明法律与习俗的关系再妥切不过:习俗与法律虽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上却有根本差异,正如牛之于马。国家的制定法正迈着大步走向现代化,而根源于民族传统的习俗却兀自沿着自己的实践逻辑缓慢进化,就像疾驰向前的马和稳重行进的牛。制定法若失去民众发自心灵的信仰与认同,就会像脱僵的马,失去前行的方向;同样,习俗如果没有制定法的潜移默化的矫正和影响,也会停滞不前,跟不上社会进化的脚步。而立法者就是那个智慧的驾车人,要懂得发挥牛马各自的民处,探索它们互相契合的规律性,并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适时勒紧马的僵绳以防失去控制,在最佳的平衡配比中,达到法律与习俗的契合。
那么,在丧葬习俗方面,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务院于1997年出台的棋葬管理条例》规定了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其第六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变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可见,我国殡葬立法对汉族的丧葬习俗(即土葬)采取了“断然否定”的立法态度。
众所周知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是我国殡葬立法的原则。那么,汉族文化中自古就有“死后留全尸”“入土为安”的丧葬习俗和传统,立法者将其认定为陈规陋习、愚昧落后而对其采取了“断然取缔”的立法态度,我们认为是很不理性的,也是不正确的。我们认为,民族的文化源远流民,历经千百年的演变和传承而流传下来的一些习俗或传统,是一个民族文化个性的表现,也正因为此,民族文化才会争奇斗艳,异彩纷呈。判断一种民族习俗和传统是否为封建陋习,主要应该从这种习俗和传统对当下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否产生了阻碍以及对人类自身的全面协调发展是否产生了负面的消极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量。因此,我们不能把殡葬改革简单地等同于破除“入土为安”的传统葬式葬俗,而是要在充分尊重理解、包容接纳汉族等多数民族数千年来沿袭的“入土为安”的传统葬俗观念,渐进地推进安葬方式的多样化。
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种制度和政策的推行,如果合乎善良(至少无害)的风序良俗,符合或接近人的善良本性,推行起来就会易如反掌、效果良好;反之,则会困难重重。因此,农村殡葬改革是否可以在传统文化习俗和国家法规政策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而不是生硬地否定传统,或许,中国的殡葬改革乃至农村其他的一些改革便可以走出一条“双赢”的路来。
综上所述,殡葬改革的目的是让人民群众改变落后的、浪费的、不适宜于当下社会和有违科学的丧葬方式,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落实政策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考虑民众的容忍度和承受力。如果政策的制定是从部门利益出发,那么,势必出现首先保证部门利益而忽略其他部门的利益,尤其是忽略民众的根本利益的现象。其次,殡葬改革是一种改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改变,因此,应当在坚持“殡改目的”的前提下,推行丧事方式的多样化,让民众有条件自由选择最后的归宿。
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人们拥有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权利;死亡,尤其是死亡之后尸体处理的个人权利,也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因此,尊重民众自主选择死亡之后的尸体处理方式,实际上也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建立的殡葬改革机制或殡葬方式,除了有政府主导性的意见之外,其具体的葬法形态应该由死亡者本人或丧家做出,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同时,农村殡葬改革一定要让被改革者即广大农民受益而不是受损,这是决定农村殡葬改革成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