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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同业公会与行业群体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8-05-19 浏览:

    抗日战争爆发后,上海殡葬业发展迅速,因战火而导致的死亡和病故,促成了殡葬行业的兴盛。上海的殡葬业总体上是向前发展的。当时的汪伪政权为了加强控制,指令殡葬行业成立同业组织。上海特别市殡仪寄枢业同业公会因此而成立。同业公会存在的数年中,殡葬行业在困难中发展,一方面制定规约,维护群体利益,行业得到一定的规范;另一方面也受制于政府的管制和战争带来的阵痛,在艰难中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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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殡葬行业组织

    万国殡仪馆的设立不仅让国人更加了解西方丧葬模式,也让一些商人发现了商机,于是上海的殡仪馆纷纷建立起来。殡仪馆的设立也促成了殡葬行业组织的建立,同时,成立行业组织也是为了适应上海特别市政府管理的需要。

一、行业组织的成立和发展

    上海特别市殡仪寄枢业同业公会成立于1942年12月20日。①在这之前,除大量的殡舍墓地归属于公馆公所,上海殡葬行业并无统一的同业组织。而上海特别市殡仪寄枢业同业公会相对于上海其它行业的同业公会或行业组织,成立得比较晚的同业公会。1946年,在上海特别市政府的训令下,增加公墓、火葬场会员,成立了统一的上海市殡仪寄枢运葬业同业公会。②

    20世纪30年代,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上海四邻战火弥漫,饱受战争摧残的难民们为了躲避战火,蜂拥至当时较为安全的上海租界内。人口急速的增长使得生活必需品医乏,环境恶劣,疾病流行,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死亡人口的大量增加。随着死亡人口的增加有些人却发起了“死人财”,开设了大量的殡仪馆、公墓。上海殡葬行业逐渐发展了起来,上海殡葬进入有组织的商业行列,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殡葬行业,一批从事殡葬行业的工商业者和一支有专门技术及业务经验的殡葬职工队伍也应运而生。与此配套的寿器、寿衣等附属行业也兴旺起来。与此同时,商户们纷纷组织或加入同业公会,用民间组织形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和政府打交道。殡仪寄枢业同业公会在描述其建立目的时这样写道:“我同业为适应战时体制,协助政府施行经济政策计,特于去年组织殡仪寄枢业同业公会,并因加强力量,本会组织以殡仪馆、寄枢所、公所、会馆及社、堂等为本位。”③可见其设立的目的是在战争时期为适应社会需求和成立。

    1942年12月20日上海特别市殡仪寄枢业同业公会在市商会举行,出席成立大会的有25家商户的代表和社运会、社会局与市商会代表。在会上选举出了由上天、万安、乐园、大陆、中华、中国、中央、大华、大众等九家殡仪馆的负责人组成的理事会,上天殡仪馆的钱宗范、万安殡仪馆的毛景安和中华殡仪馆的殷楚兰三人为常务理事,处理公会的日常事务,钱宗范任理事长。①

    这些会员代表都是殡葬团体代表,一般是殡仪馆的负责人,籍贯显示主要为江苏籍。万安、乐园、中华、中国殡仪馆的代表能被选作担任常任理事说明其殡仪馆在当时业内比较有影响。

    1945年4月11日,上海特别市经济局训令,为加强组织机构协助政府施行经济政策计划,将原有殡仪寄枢业同业公会改组为上海特别市殡仪寄枢运葬业同业公会。“殡仪寄枢业同业公会原有会员四十家,均系经营殡仪寄枢业务者,如运枢公司及公墓等十余家,至今尚无工(公)会之组织,设单独组织,力量有限。”②因此,1946年3月1日上午9时,上海市殡仪寄枢运葬业同业公会于静安寺内召开成立大会。增加公墓、火葬场会员约三十家。据当时的会员名册总计共有62家商号。解放后,正是在这一同业组织的基础上,改组为“上海市殡仪寄枢运葬商业同业公会”,公会会员按业务分为殡仪、寄枢、运枢、公墓、火葬等五种,按业务性质又分为殡仪寄枢运枢组与公墓火葬组,也代办一切丧葬用品。x'1943年8月成立联业运枢营葬公司,专门从事运枢业务,主要承接其公会下的各个商户的业务。1943年8月24日的《新闻报》②刊登了了联业运枢营葬公司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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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业通告:本公司专运寄沪之灵框回籍,运费低康,运送妥速切沿途派员护送,准时到达。如蒙委运,请驾临下列地点接洽:安乐、中国、上海、中央、乐园、上天、世界、大众、大华、中华、白宫、大安、泰山、南市、斜桥、国泰、安平、保安、湖州、通海、万安等各殡仪馆本公司地址成都路470号,分办事处万安事务所九江路113号6楼613号电话17002号。

二、行业组织的运行体系

    上海特别市殡仪寄枢运葬业同业公会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确保殡葬行业的平稳运行。

  (一)行会会务

    上海特别市殡仪寄枢运葬业同业公会的章程分七章,对会务规定、会员认定、明确会员的义务与责任、理事选举方共式、会费收取等方面做了规定,对行业的发展无疑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章程的第三条规定了公会的会务,应办之事务如下:

    (一)关于改进殡仪寄框事项。

    (二)关于举办各项合作事业,兴办同业教育及其他慈善公益事项。

    (三)关于会员与会员或非会员间争议,经会员请求之调解事项。

    (四)关于增进会员共同利益及矫正同业间弊害事项。

    (五)关于公共卫生事项。

    (六)关于同业劳资间争执之调解事项。

    (七)关于请求主管机关免除苛捐杂税事项。

    (八)关于会员无故被累之维护事项。

    (九)关于政府机关及商会委办事项③。

    从上述的九项事项,我们可以看出上海特别市殡仪寄枢运葬业同业公会注重的主要方面。在业务上,第一项作为行业主要进行的工作;第二项是对未来发展进一步的考虑;第五、九项是对市政建设的支持,其余几项是为行业内部的共荣而设计,从整体上看,同业公会对于会务的制定是合理而实用的。

  (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章程的第四至九条内容。章程的第四条规定:凡上海特别市区域内殡仪馆、寄枢所及有关经营寄枢业性质者均应加入本会为会员,但须经过下列入会手续:

    (一)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经理事会过半数之通过。

      (二)填写入会志愿书。

    (三)缴纳入会费。

第五条规定的是会员应享之权利:

    (一)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提出议案及表决权;

    (三)本会章所载各项事务之权利。

第六条规定的是会员应尽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议决案,并程准备案之业规;

    (二)应担任本会推举或指派之职务;

    (三)应本会之咨询及调查;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准时出席会议;

    (六)不侵害同业间之营业;

      (七)不兼营不正当营业。

第七条凡会员有不遵守第六条各项义务之一者轻则予以警告,次则停止其应享之权利,重则除名出会,必要时并得请求主管机关停止其一部分或全部之营业。第八条入会会员如遇请求出会者须备具理由书,经会员大会过半数之通过方得出会。第九条入会会员如出会或被除名时,其所缴会费概不退还,如因违反会章而起之损害并得依法追偿之。①

    从会员权利与义务的章程条款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律意识,对于权利和义务之间辩证关系的合理要求和判断,从上目中可以看出会员享受的权利很合理,基本是共荣的方案,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严格遵守义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业公会以战事为由向政府申请提高殡葬行业的收费,维护自身的运营发展,致信上海市经济署“查会员中,因开支浩大不能维持而关闭者时有所闻,实因殡仪寄枢业全盛时代早成过去,现己踏上衰落淘汰之途。自下营业日趋清淡,而开支与日俱增,致收支相差远甚。兹查维持营业计职工生活计,请求准予照原价格增加五成。" X1944年7月29日回复同意涨价80%,“案准第一沪公署经济处移送该公会申请增加寄枢费一案,经核应予核减,准予增价百分之八十,合行检严核定价目单一纸,通知该公会遵照,仰即将价目单,送局验印后,分发各会员切实遵照为要。”①这很好的说明了行业公会在争取自身利益不受损与利益最大化的运行方式,充分照顾会员的利益。

  (三)会员身份的管理

    章程的第十至十三条是关于会员身份的管理,公会对会员及会员代表身份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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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以殡仪馆、寄框所及有关寄框业性质者为本位,每一馆所得派代表一人至二人以经理人或主体人为限,但其最近一年间平均职员人数每超过十人时得增派代表一人,由各该馆所全部之职员中互推之,但至多不得逾三人(惟大会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每会员以一权为限)。②

    这种强制性是依据“商业同业公会法”制定的,政府的色彩浓厚,政府通过同业公会来灌输自己的执政理念中对于同业行会的要求。

    章程同时规定,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为公会会员代表:

    1、被夺公权者;2、有违反国策之言行及犯刑事之处分经法庭判决者;3,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4、无行为能力者。第十一条又规定,本会会员委派代表时须给以委托书并通知公会。改派时亦同;第十二条:本会受主管机关之指导与监督;第十三条:本会为上海特别市商会会员。这些要求一方面反映同业公会追求内部稳定,入会要求严格,另一方面,也完全体现了政府对同业工会的控制。

  (四)组织体系

    良好的组织体系是是同业行会运行的关键,殡葬业同业行会的组织结构可从第十四至十七条中体现:

    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就会员代表中选举理事十一人候补理事二

    人,由理事中互选常务理事五人,就常务理事中公推一人为理事长,并选举

    监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由监事中互推一人为常务监事,均为名誉职。理

    事长代表本会执行会务,如理事长因事无暇或离沪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

    为执行会务。

    第十五条本会理监事任期为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应改选者不得连任,

    为第一次改选时由抽签决定之,监事人数如为奇数时留任者之人数得交改选

    者多一人以后交替改选。

    第十六条理监事如有左列事情之一者得开会员大会公决令其解职:

    (一)旷废职务,遇事推读者;

    (二)于职务上违反法令、营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当行为者或由主管

    机关令其退职者;

    (三)因有不得已事故请求辞职者;

    (四)发生第十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十七条本会得因事务之繁简设总务组织调查卫生等股,运框及防疫两特

    种委员会或推举专责理事,设置分组理事会以专责成并得雇佣办事员①。

    上述的组织体系,一方面理事长的权利很大,一方面又对理事长的权利进行限制,对于理事的选任也有年数限制,避免出现独断专权的情况发生,对于出现理事损害同业公会核心利益的情况下,会对理事进行解职,从而维护公会的整体发展。

    此外,同业公会的日常运行,以理事会议的方式进行,具体过程如下:

    第十八条本会会议分下列三种

    (一)会员大会每年开会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但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经

    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得临时召集之:

    (二)理事会每月开会二次,由理事会召集之,但遇紧要事项得临时召集之:

    (三)常务理事会每星期开会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之。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大会之决议,须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过 半数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满过半数者得行假决议将其结果通告各代表于 一星期后两星期内重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对所决 议行其决议。

    第二十条左列各事项之决议以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出席代表逾过半数而不满三分之二者得以出席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假决议,将其结果通告各代表于一星期后两星期内重行

    召集会员大会,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对所决议行其决议。

    (一)变更章程;

      (二)会员或会员代表除名;

      (三)职员之退职;

    (四)同业业务规则之通告②。

    上述议定之规则,己受当时民主政治潮流很大影响,少数服从多数,通过按时开会以对于理事会权利的制衡,使决议更能代表全体会员大多数的利益,如此组织体系中,对权利进行合理的分配与制衡,可以促进同业公会更加有效的良性发展。同时,其制度规则与运行也同当时绝大多数同业公会的制度运行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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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于战争的影响,殡葬行业的运转也受到了波及,鉴于此,为应对战时情况,同业公会理事会曾发出公告:窃查本会员馆所,统计三十余家,寄存尸框约有数具,各馆所虽重视卫生,设备力求完善,但贫苦丧家因财力不足,大都采用经济棺框,木料简陋,天气炎热不免臭味外溢,妨害卫生。其补救之方,只有络续疏散。查本市办理疏散尸框之组织固多,然均设备简陋,草率从事,所运尸框不仅经年累月未能送达目的地,甚至弃之半途,抛尸露骨,既碍卫生,又伤道德,本会由举于斯,爱特集中同业力量,发起组织一完美之运框营葬公司,专事运框,兼办营葬,定名曰联营运框营葬公司。兹拟在沪西白利南路三和药水场西首,周家桥附近,设立运框码头,以利疏散,理合备文请转。

                                            常务理事钱宗范毛景安殷楚兰

                                                理事兼总务杨镜冰

    从上述的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行业公会的核心一一常务理事会在应对特殊情况下的决断与应对,是组织体系完好运作的体现,从上到下的指令,也从侧面证明了战时行业的业务状况。

  (五)经费管理

    同业公会作为非盈利性组织,要依靠会员的会费来进行整体的运营,会员在享受同业公会提供的服务与权利的同时,就需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包括缴纳会费,对经费的支配管理包括收取与支出两个方面,合理的运用经费是同业公会良好运营的体现。殡葬业同业公会章程的最后条款就是公会的经济部分,内容如下:

    第二十一条本会以下列各项收入为经费

    (一)殡仪馆入会费及月费分甲乙两种,寄框所入会费及月费分甲乙丙三种,公所会馆入会费及月费与寄框所同

        1.殡仪馆入会费:甲种三百元;乙种二百元。

        2.殡仪馆月费:甲种六十元;乙种四十元。

        3.寄框所入会费:甲种三百元;乙种二百元;丙种一百元。

        4.寄框所月费:甲种六十元(寄框一千具以上为甲种计算);乙种四十 元(寄框五百具以上为乙种计算);丙种二十元(不满五百具为丙种计 算)。

      (二)特捐;

      (三)公会基本金。

    第二十二条本会如遇特别事故须筹幕特别捐时经会员大会决议如会员大会不及召集时,经理事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举行,但仍须提交下届会员大会追认之并备具理由书呈报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开幕。

第二十三条本会为便利会员接洽会务起见,得于南市设分办事处,由理事会公推该区会员代表二人为正副主任秉承理事会意旨执行其嘱托事宜。

    第二十四条本会章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呈请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会办事细则及同业业务规则另订之。

    第二十六条本会章程之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之决议并呈请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后始生效力①。

    从上面的材料中可以看出,殡葬业同业公会是有能力自给自足的同业公会,不需要会员缴纳会费,除非遇到上文提到的特别事故,这一方面可以说明殡葬行业在近代是一个高收入的行业,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同业公会对经费运用的重视,经费的运用需要经过程序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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