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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行政执法的原则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4-04-15 浏览:

    殡葬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遵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殡葬行政执法的原则,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展开: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救济性原则和效率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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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墓园,双凤墓园,双凤纪念园,

    1.合法性原则

      “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是一项伟大的体系化工程,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实现方式是依法行政,最基础、最核心的也是依法行政。殡葬行政执法在依法行政原则的指导下要做到:一,执法主体合法;二,执法程序合法。

    首先,殡葬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殡葬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呈现干、枝、叶结构,“干”是指全国的殡葬执法工作都由中央机关民政部来统领,“枝”是指在民政部的统领下,各个省、市、县都有自己的民政部门,“叶”是指地方民政部门陆续设立的殡葬执法机构,三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殡葬执法的主体。主体的合法性不仅是指执法工作人员的构成合法,而且是指执法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使用其权力。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法律没有授权的事便是行政机关禁止去做的事,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为法律明文禁止而肆意妄为,若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法规的权限任意执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极大程度的损害。其次,殡葬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现代行政程序的作用是制约行政权、保护民权”把权力关在程序的笼子里,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利的滥用。一个好的程序不仅要考虑行政执法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再完美的法律,若通过蛮横的程序去执行它,法律效果绝不会尽如人意。在殡葬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时,最起码要做到:出示自己的执法身份证件、列明处罚相对人的原因、详细介绍违法行为违反了哪部法律以及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向哪些部门进行申诉等,以此来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救济权。在履行程序时绝不能马虎大意,要将程序和实体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

    2.比例原则

    为了公民能更准确地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法律不能经常性地修改,必须要具有稳定性,立法者在立法时对未来情况的预测是有限的,而社会的发展是迅速的,这也决定了法律具有滞后性,事先制定下来的法律总会有顾及不到的地方,此时,执法机关拥有了自由裁量权。按照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权益”为目标,客观、合理地使用权力,不得独断专行,不得滥用权力,要不偏不倚地对待行政执法相对人,采用合理的措施和手段解决问题,避免出现打砸抢等损害执法队伍形象的事件发生。但自由裁量权的弹性很大,并且是一把双刃剑,因此,要正确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不能任由执法机关任意妄为,要在法律的限度内使用权力,不仅外在表现形式上要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内在也要受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约束。比例原则存在的意义是在行政机关需要依据自由裁量作出行政行为时,能为其提供较为详细的准则,执法机关执法前或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必须平衡潜在的法益侵害可能性和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二者之间的重要程度,分析所使用的执法手段是否是必要的,并在行政手段和要实现的行政目标与价值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从而将对相对人和相关人的伤害降到最低。由此可见,比例原则很好地对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控制,我国学者姜听概括如下:“它规范行使公共权力的方式和手段,引导国家机关正确且合理地行使公共权力,不仅要成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而且要成为对公民的权利伤害最小或限制最小的手段,并与实现目标所获得的的利益要相平衡”比例原则被称为“公法的缓冲剂”。在殡葬执法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遵守比例原则的限制,保证执法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3.救济性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整个国家的能量来源,捍卫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追求,也是执法的基本目标”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如果人民的权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犯,必须要有能够救济的途径和办法。

    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是公民,一旦权力滥用,政府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受到挑衅,社会风气受到茶毒,占据大量社会资源的人将会挤兑社会底层公民,贫富水平将进一步拉大,国家的长治久安战略无法得到保障。殡葬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将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所以救济的存在是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当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不服时,殡葬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同时,告知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方式、时效、和救济机关,以便相对人更准确地寻求救济。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救济,主要是两种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若相对人对民政部门执法有异议,有权向民政部门所在县、市、省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议;若要提起行政诉讼,则向民政部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虽然救济方式的存在会导致部分相对人胡搅蛮缠、任意地寻求救济的现象,限制了行政执法的速度和成效,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民众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了内心对政府执法的满意度,总体来说,救济性原则的存在对行政执法的稳定发展而言利大于弊。

    4.效率性原则

    殡葬行政执法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时要具有效率性。例如农村地区违法进行土葬,由于土葬行为违法,再加上遗体腐烂较快,所以死者家属会选择在深夜将死者放入棺材进行土葬,一旦执法机关不注重效率,那么关于相对人违法的证据就很难取得。所以在必要时时候,殡葬执法过程可以简化程序,但这仅适用于情节较为轻微、不需要大费周章查处的违规行为,这样做不仅能使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惩处,也有利于民政部门更加高效地进行殡葬执法。但面对普通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仍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效率原则实现的前提条件是要具备合法性;参与执法的各个执法主体,特别是在需要几个部门合作的执法行动中,必须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以确保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执法机关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在保证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符合比例性原则的基础上,提高执法效率。不能本末倒置,单纯为了效率而违背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精神,不能为了某个人的功绩和利益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效率性原则不是只靠一个部门的努力就能实现的,殡葬行政执法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对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协调的要求也较高。只有各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执法,才能更加高效的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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