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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4-02-19 浏览:

      (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内容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使用是通过实际占有并支配墓地的基础之上,在此处安葬逝者,为亲友祭奠故人提供场所。包括全面支配墓地使用、占有、部分处分等权利内容,排除他人妨碍等都是墓地使用权全能的基本内容。

                          双凤纪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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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应属于用益物权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于建设墓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墓地使用权人未经允许不可以出让、买卖。在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物权指物权人依法对某一特定物享有支配、控制、占有的权利,我国物权分为二类,包括所有权、他物权。他物权又可以也可以细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两类。其中用益物权是指所有权的外延,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出让,受让人支付一定对价后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并对其直接占有、使用等。巾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源自国有土地使用价值出让,墓地经营者以及从墓地经营者那取得墓地使用权的购墓者对墓地都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也更加不可能是担保物权。从《物权法》给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找到最佳定位,首先应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内容、客体等方面出发。从其内容特征以及客体上看,其与《物权法》的用益物权是相匹配的,具体上又属于何种用益物权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去剖析。

    一是土地类型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与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有关,不涉及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能存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仅在国有土地之上才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地役权的设定不区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管是农村集体所有还是国有土地都可以设定地役权,经营性墓地所占土地是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其应当是对应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是土地利用目的上,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主要包括两种目的,首先是农村集体组织中成员承包集体的土地进行农业种植等系列生活经营,其次是在上面修建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国有土地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造建筑物等其他设施,地役权不受土地所有权性质的限制,其目的是更加方便利用自己的相关不动产而设定的权利。购墓者取得墓地使用权是为了建造墓地、墓穴及各种配套设施,而这些墓穴及各种附属物正是属于人工构筑物的范畴,因此从本质上看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任何差别,墓地使用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三是国家相关土地分类标准的方面,国土资源的九号文件《划拨用地目录》直接将殡葬设施的用地归为国家划拨用地,在土地类别上,可以视为建设用地中的特殊用地。殡仪馆、火葬场以及骨灰存放格等都属于殡葬设施用地,依据国家土地分类标准,此类用地是属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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