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过多干预殡葬市场。由于政事不分,政府掌握着市场资源配置权力,政府基于部门利益考虑,过多地保护国有殡仪馆的利益,不惜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设置制度和审批障碍,例如兴建殡仪馆、火葬场,不但需要符合当地殡葬设施规划,还需由地级以上政府进行审批,建立了殡葬垄断服务的制度性和技术性壁垒,使民营资本望而却步,造成公共资源的分配不均衡,限制行业竞争,不但造就了殡葬行业的独占经营权,而且限制了国有殡葬服务单位的自主经营权,也约束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殡葬市场恶性竞争。政府干预微观经济,必然造成殡葬市场的混乱,形成恶性竞争。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多的信息资源、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民办殡仪服务机构通常与医院护工、太平间管理人员,甚至是与殡仪馆工作人员相互串通,内外勾结,非法购买重症者、死者家属的信息,侵犯其隐私,假扮殡仪馆工作人员上门兜揽生意,误导群众消费,滋扰家属。在服务消费上,哄抬丧葬用品价格,漫天要价,服务项目实行总体“打包”,个别环节上“调包”,通过念经、打斋等附加服务从中获取丰厚回报。这样,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助长了封建迷信活动和丧事大操大办现象,与文明、节俭的丧葬风气背道而驰。
3.缺乏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政府的精力过多地干预市场,追求经济利益,必然造成监管职能弱化。笔者认为,我国殡葬市场监管不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缺乏制度监管。从我国殡葬法律法规体系上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殡葬法律体系主要由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属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2007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因各地殡葬行业发展状况、风俗习惯的差别,以及地方民政部门对“市场主导”还是“政府主导”管理模式的态度差异,致使《条例》至今仍未出台。由于目前缺乏一部层次高、操作性强的《殡葬法》,我国殡葬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低,地方人大及政府缺少权威的上位法作为下级立法的基础,地方性立法难度大,加之《条例》出台十多年,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操作性较差,己无法适应当前殡葬管理及殡葬市场的发展。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对殡葬违规行为的执法难度大,极其容易造成行政管理上的“真空”。
其次,缺乏行业监管。目前,我国殡葬用品没有一个既定的行业标准。生产的殡葬用品种类繁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一些不法生产商制造、生产或销售伪劣、以次充好、迷信用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从事生产、销售一般是个体或小企业,规模小、分布散、成本少,容易打“地道战”、“游击战”和“持久战”,要制定统一的殡葬用品标准规范殡葬用品市场、打击此类行为也非常艰难。
再次,缺乏价格监管。目前我国的殡葬用品利润存在偏高现象,国有殡仪馆的毛利率一般在40%以上,有些利润甚至是毛利的1-3倍,骨灰盅的价格幅度就从30元乃至上万元不等‘。市场的开放,价格也将随之开放。不规范的殡葬用品价格势必会造成部分经营者为谋取高额利润,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群众意识形态难以监管。受传统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影响,群众的思想认识层次不同,封建迷信活动难以杜绝。在我国沿海地区,群众对我国殡葬改革认识较深,科学、俭约、文明的办丧习惯基本形成;在内陆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农村,人民群众思想观念陈旧,未能摆脱传统思想观念束缚,大办丧事的情形屡见不鲜,不但助长了封建迷信风气的传播,也助长了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和封建迷信用品及服务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