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城市(镇)社区形成以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为主的三方治理模式,居委会主要提供公共事业服务和管理,包括宣传、公共事务服务、调解纠纷、维护治安、协助政府开展公共事务等职责;业主委员会主要承担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特定区域内物业的专业化管理。这种社区治理模式主要针对社区居民的公共生活,而居民举行殡葬活动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属于私人生活领域。这样,传统殡葬活动所具有的公共性质就被私人化了,而社区治理无涉居民私人生活领域,一方面殡葬活动的举行无法在公共场所展开,另一方面一些社区事务想要在殡葬活动中讨论也就无从谈起。在我国乡村地区,主要以村民委员会为基层单位实施社会管理。对于乡村居民的殡葬事务,村民委员会同样将之视为居民私人事务,不属于社区治理的范畴。

社区治理与殡葬私人化的张力表现在:首先,围绕殡葬的一系列问题被私人化。如在城市社区举行殡葬活动缺乏社区管理,社区管理部门无涉居民私人事务却不得不面对其他居民反映的扰民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又难以有效应对;相反丧家需要社区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事务又超出其职权范围,如提供一定的场所、设施,人员协助等。其次,传统殡葬协调社区关系的重要功能缺失,却未被社区治理所承接。进一步说,社区居民的红白喜事本是协调社区关系的重要平台,但是社区治理无涉居民私人事务,致使其利用人生礼仪协调事务、关系的机会丧失。最后,现代殡葬服务制度中的公益成分未在社区层面体现。社区治理的公共性质与殡葬活动的私人化决定了殡葬服务的社区支持网络不足。当然有些城市社区在进行殡葬社区服务网络化建设试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殡葬服务体系缺失的最后一公里。对于乡村社区来说,殡葬活动的社会公益成分几近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