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为实体物,其不同于一般之物的原因在于其具人格因素。墓地作为一种物,因具有人格因素和社会伦理因素而具有生命物格,因此法律对其的保护也应较其他更特殊。

第一,中国自古讲究孝道,对已故亲属的墓地进行保护就是对这一习惯的遵守。《礼记》载:“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也,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下纵观中国历朝历代的律法,侵毁墓地、盗掘尸体、陪葬物品等不尊重逝者的行为均被处以最严厉的刑罚。
第二,墓地上的权益承载着死者的人格尊严,自清明节被法定化,扫墓祭祖的习俗也从民间上升为法定。中国人大多是无神论者,但对祖先的孝敬之情却沿袭至今成为一种信仰。在李贤蔺因自家坟墓被掘盗而起诉刘青川等人一案8中,编者认为挖掘坟墓、毁损尸骨及骨灰的行为,其损害事实是无形的,它造成了死者的近亲属在精神上、心理上的极大痛苦,有损其近亲属传统意识中的尊严,降低他们的社会评价,从而无形中对他们人身造成损害,即人格损害。
第三,维护每个公民的尊严和尊重其人格的自由发展,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宪政的核心价值取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