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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经营的公墓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5-14 浏览: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七条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所谓的购买公墓,实际上是购买的公墓产品,即墓穴、格位的使用权,而不是购买的实物意义上的墓穴、格位以及墓穴、格位所占用的土地。在这一点上,符合《宪法》关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规定,也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一致。美国纽约州政府官方网站在其“公墓公告板(CEMETEIW BULLETIN)”上指出:一块墓地就是一块有坟墓、墓穴或者壁完的地产,公墓“财产”属于公墓公司所有。不论在墓地所有人证书上的用语如何,公墓的土地从来就没有真正“出售”给墓主,墓主仅享有三项权利:1)安葬:2)吊念;3)在公墓墓主年会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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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法学理论,买卖是买卖双方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对方,对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行为。“笔者认为,公墓墓穴买卖与传统的买卖概念不符。墓穴买卖后双方虽然签订买卖合同,而实际墓穴使用人及其家属只享有使用权,这类似于租赁的性质,其本身并不因买卖行为而获得墓穴的所有权。

    有学者认为,对于合法公墓的消费者,由于公墓的经营者合法取得了殡葬用地的使用权。在使用权期间,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具有排他的使用权。”

    在我国,物权具有排他吐,独占性,支配性,那么买受者享有的这种使用权是否具有物权的性质,使用权是否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同所有权分离单独转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转让和消灭,进行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针对墓穴这一特殊商品,理应属于不动产的范围,但是其取得在我国没有登记的规定,只是通过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笔者认为,买受人所取得的使用权实际相当于长期的租赁,是一种债权,而债权并不具有排他吐和独占性,面对公墓墓穴这一本身具有排他独占永久使用的商品(除了国家集体利益需要的征收或征用,墓穴一般不易搬迁),如果仅是赋予买受人二十年的债权性使用权,合同到期后也没有自动续期的规定,那么如果二十年后墓穴经营者拒绝续签合同或恶意提价,如仅从债权角度,买受人的权利实在无法保障。

    笔者认为,类似于房产买卖,墓穴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而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将使用权转给了墓穴经营者,墓穴买卖完成后,双方经过签订合同将墓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于墓穴还包括砖石等建筑墓穴、墓碑和附属设施的石料、木料和其他辅助材料,实际上,买受人获得了这些石料,木料,和其他辅助材料的所有权,对此享有物权。此时可以借鉴房地产中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墓穴买受者获得了墓穴的所有权,可以长期使用,土地使用权到期时可以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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