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时代的来临,数据信息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们的不二选择。在此际遇下,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权利的表达形式,将其纳入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范围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因为我国是由众多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构成的集合体,各民族往往根据本民族的殡葬习俗采用不同的殡葬方式,如土葬、火葬或树葬等,如此必然导致墓地使用权数据信息的不统一和不完整,不利于墓地管理机关的统一管理。据此,建立墓地使用权信息共享机制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之需。

1、横向信息共享
所谓横向信息共享,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不同行政管理职权的政府部门之间,利用信息网络平台,使用由某一特定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以满足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动态过程。由此可见,墓地使用权信息数据与普通的数据信息分享存在细微区别,普通的数据信息主要是为了了解发展动态以增加经济收益(如股票跌涨数据信息等),而墓地使用权数据信息主要在政府部门之间或与墓地管理有密切关联的管理机构之间为了便于墓地管理,了解墓地使用情况而建立,这也是由墓地所特有的社会功用决定的。据此,在墓地使用权信息共享尚存空白之当下,要建立墓地使用权信息横向分享机制,首先需要有专门墓地使用权信息数据汇编机构。在我国现阶段的墓地使用权信息管理当中,把墓地划归为民政部门专属管理,由此,墓地使用权信息数据汇编理所应当由民政部门承担。其次是墓地使用权信息共享渠道。墓地使用权信息共享渠道是了解和掌握墓地分布情况及使用情况的重要来源,即主要通过政府部门间官方网站的公告形式共享,且应设置一定的查询限制,如登录权限等。最后是墓地使用权信息共享主要以方便墓地管理为主。墓地的无经济收益性为国家禁止抑或限制墓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提供了现实依据,但此并不能完全避免墓地的炒买炒卖现象。因此,墓地使用权信息只为管理谋利,不为经营创收。
2、纵向信息共享
纵向信息共享主要是上级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而建立的上下级之间信息共享的动态过程。墓地本身具有的公益福利性等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有必要从宏观层面加以规划和调控,而此进程的顺利开展,必然依赖于有效的使用权信息共享,包括上下级之间的墓地使用权信息传递。换言之,墓地使用权纵向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对于完善墓地使用权法律体系以及顺利推进我国殡葬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第一,墓地使用权纵向信息共享需要以保护墓地环境为目的。近年来,墓地环境是阻扰殡葬体制改革的重大障碍,尤其是不合理的殡葬传统造成的白色污染以及崇尚土葬的地区导致的土壤污染,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所以,墓地使用权纵向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是贯彻落实国家墓地环境政策和顺应民法典“绿色化”的主要渠道。第二,墓地使用权纵向信息共享需要以规划墓地布局为指导。依据现阶段的行政法规规定,墓地布局己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在部分地方,又对墓地布局权限再次进行了下放。但是,墓地的整体布局依然需要国家宏观层面的指导,以免影响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故此,指导政策的上行下通需要墓地使用权纵向信息的共享。第三,墓地使用权纵向信息共享需要以遵循墓地指导价格为前提。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墓地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对墓地的指导价格。据此,由于地方政府并未完全享有墓地价格制定权,所以,国家墓地指导价的贯彻落实以墓地使用权纵向信息共享为桥梁,亦是方便墓地价格监管的制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