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交纳墓地相关费用的义务。由于我国墓地被划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所以,探讨墓地相关费用需要从不同视角出发。首先是经营性墓地,众所周知,经营性墓地是目前墓地市场流通的最主要墓地类型,不论是墓地经营者抑或逝者近亲属,在取得墓地使用权之时,交纳墓地使用费等费用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市场价值规律发挥调节作用的基本前提。其次是公益性墓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虽然决定了申请公益性墓地的逝者近亲属不必交纳其使用费,但是,出于方便管理等方面的考虑,维护墓地及管理墓地所产生的费用毅然决然的应该由逝者近亲属承担。

第二,配合墓地管理单位修缮墓地的义务。殡葬活动并不是将逝者埋于墓地即告结束,而是由系列程序构成的,甚至有些程序期间间隔较长。墓地管理单位为响应国家环境政策,有必要在保护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等基本国策之基础上,对墓地进行绿化维修、植树种草,据此,为顺利开展墓地绿化的维修工作,逝者近亲属都应该积极配合;除此之外,只要是墓地管理单位善意合理的墓地管理措施,逝者近亲属都应该竭尽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三,协调相邻关系的义务。所谓相邻关系义务,即配合他人行使墓地权利的义务。既然将墓葬群称为墓园,即不可能仅存在为数不多的几座墓地,必定是以“规模化”形式呈现。逝者近亲属取得墓地使用权之后,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没有权利限制的为所欲为。恰恰相反,其墓地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充分尊重他人权利的行使,才能使自己的墓地权利呈现完满状态,这也符合与邻为善、予邻以便的相邻权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