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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4-17 浏览:

    所谓法律关系主体,亦称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决定了法律关系客体与内容的形成。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墓地经营者与逝者近亲属。其中,对于墓地经营者来说,其享有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是由其自身条件所决定的,而是由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土地所有制决定的。经营性墓地与公益性墓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本质区别,经营性墓地是通过国家划拨或者征收转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之后由墓地经营者或者建墓单位建造的,国家在保留了墓地为依托的土地所有权之后出让了墓地使用权由墓地经营者享有,自然而然墓地经营者就成为了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享有主体。在公益性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方面,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公益性墓地使用权则应由集体或集体成员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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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逝者近亲属而言,根据《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即己经逝世的人在生物学角度来说己不存在生命迹象,当然也就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由此可见,现行法律直接否定了逝者作为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间接的将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归于与逝者有一定关系的近亲属身上。除此之外,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活着的人为自己身后购买墓地,是否可以作为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本文认为:其生前毫无疑问应该是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但在其逝后,由于并无生命存在,当然也就不能成为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而只能是墓地使用权实现的客观要件。在此,基于我国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较为宽泛,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因为墓地缺乏现实的经济收益,其最重要的功能是埋葬逝者并赋予生者精神寄托,为了防止权利人(逝者近亲属)懈怠行使权利,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中“近亲属”应该仅指与逝者具有血缘关系及特殊身份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并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之继承顺序来确认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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